弗兰克尔是一个自由论者。他的自由观带有强烈的经验主义特征。他认为,意义的自由是人类的一个基本特征,它是属于人的经验直接给予的东西。他从经验主义的立场从本能、遗传和环境三个角度对自由进行了反证。首先,就本能而言,每个人都有基本的本能,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完全受我们本能驱动的。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本能,也没有必要反对人们接受它。事实上,既然存在着接受它的可能,也就必然存在着拒绝它的可能。一言蔽之,人依然可以自由地作出决定;就遗传而论,遗传研究已经表明了,面对先天的遗传气质,我们的自由度还是多么得高。例如双胞胎在一致的先天气质的基础上,依然过着迥然不同的生活。一对双胞胎,一个成了狡猾的(Cuning)的罪犯,另一个成了机智的(Cuning)犯罪学家。尽管,他们都具有“Cuning”的特点,但是这种特点并不蕴涵价值,即既非善,也非恶;至于环境,并非环境成就一个人,而是万事万物依靠人的成就以及人的态度。弗洛伊德声称,人在挨饿的时候,最先想到的是如何去满足自己的本能——追求食物的冲动。而弗兰克尔则引用了一个名叫罗伯特 J.里弗顿(Robert·J·Lifton)的人对被北朝鲜战俘营关押的美军士兵的研究成果反驳了这一观点:“在这里,利他主义行为的事例并不比最原始的生存斗争的事例少”[27]。
因此,人具有自由意志,能够把握自己的命运,过着自己的具有独特性的人生:“人并不能够免于条件的约束,从本质上讲,包括生理学、
心理学和社会学方面的条件。但是他可以并且一直能够对这些条件采取一个立场,他也一直保留对这些条件选择态度的自由。”[28]他认为,人的自由意志是一种可以瞬间体验到的东西。人们使用胡塞尔的现象学还原的方法可以实现这种体验。在他看来,只有两种人是不自由的,即精神分裂症患者和宿命论的哲学家,前者幻想自己的意志和思想被别人操纵,控制,后者虽然承认我们体验自己的意志时是自由的,但是却认为这完全是一种“自欺”。
弗兰克尔虽然不同意那些宿命论哲学家的观点,但是他也承认,作为有限存在者的人,他们的自由肯定是有限度的。人无法摆脱生理、心理和社会环境的客观的约束。首先,人不能自由地控制他的条件,其次个人的自由也受到命运的制约。命运有三种:一个人的内在性格(Disposition)、一个人的外在处境(Situation)以及一个人的位置(position),它是前两者的结合。性格代表人的生物命运,处境是人的社会命运,而位置则代表人的精神命运。尽管这样,由于人是唯一能反省自己,也能拒绝自己的存在体,他可以采取应对这些外在环境和内在条件的立场和态度。他不仅能够对外在的环境说“不”,也可以对自身说“不”:“他可以作出自己的判断,判断自己的行为。”[29]与自然现象不同,人的现象联结着自我意识和良知。因而,人能够超越自己,超越其生理和心理的层面,走向广阔的精神空间的开拓。
可以说,弗兰克尔的自由观,既摆脱了对自由的片面强调,夸大意志的现实作用,也摆脱了决定论的武断,彻底否定个人的自由。他的观点是自由论和决定论的调和。在强调自由的同时,不否认现实的制约因素,使自由有了坚实的支撑点,不至于流于空泛;在阐明现实的制约因素的基础上,肯定人的意志力量,不至于遁入悲观。尤其是,他的自由观与存在主义大师萨特相比,他使自由有了更为坚实的基础,使自由的选择亦有了明确的方向,即将意义作为了人生自由选择的基点。从而,摆脱了萨特自由观可能导致的那种选择的“无可无不可”的“两可”状态。
2、求意义的意志(Will to Meaning)
弗兰克尔认为,完整的人实际上包括生理、心理和精神三个部分。其中精神部分就是人追求意义的意志。在他看来,希腊字“Logos”不仅有“意义”的意思,还有“灵性”的意思,“意义治疗学”完全把人视为灵性的动物,满足人们对存在意义的渴求(Will to Meaning)。
弗兰克尔认为生命的意义是唯一的、独特的,只有人自己能够实践,也只有它获得实践才能够满足追求生命的意志。人缺少生理需要会导致身体疾病,缺少心理需要会产生人格障碍。但是如果缺少求意义的意志,不理解他存在的意义,就会产生存在挫折(Existential frustrion)
和存在神经症(Existentiak neurosis),其主要特征是人在精神上脱离自由和责任。他还区分了“存在”的三重涵义:其一,指存在本身,特别是指人类的存在方式;其二,指存在的意义;其三指在个体存在中寻求具体意义的努力,也就是他说的“求意义的意志”。
他认为,弗洛伊德及其后继者习惯于让人们分析事物背后的“潜意识”的真实动机和行为的潜在动力,根本不考虑人的价值和尊严。按照弗洛伊德说法,他的“现实原则”只是“快乐原则”的延伸,并且服务于快乐原则。这样的结果就是,人必须时刻注意维持和修缮他的内在的平衡。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就必须批准他的冲动和满足他的本能。在弗洛伊德看来,人的目的似乎就在于释放和排解压抑,所以就应当唤醒本能和冲动。很显然,在他那里,存在和意义的世界被贬低,只是作为清除压抑的工具库。
快乐原则实际上忽略了所有的精神性的品质,它还会导致人生模式的单一化。因为,人的意志有着各种各样的目的,而快乐原则只是采取相同的形式,甚至它也根本无暇顾及通过道德的行为,还是不道德的行为加以确保。这也使得无法对一种行为与另一种行为进行区分。快乐根本无法确保人生的意义。它只是一种情绪条件,“快乐也只有它在能够让生活变得意义的时候,它才具有自身的意义。”[30]弗兰克尔指出,美国文化有一个特征,就是引导人们去追求快乐。而实际上如他所言,快乐不是强求的,快乐也需要理由:“人并不是追求快乐,
而是通过实现内在的一种既定情境中的潜在意义来寻找快乐的理由。”[31]既然如此,我们很容易明白,享乐的生活并非是“我们值得过的好生活”。(苏格拉底语)
另外,弗洛伊德所谓的追求快乐的原则实质是一种自我挫折的原则,因为人追求的快乐越多,他得到的快乐就越少。而阿德勒的追求权力只是追求意义目标的手段。实际上,追求快乐意志和追求权力意志都是实现意义的意志派生物。前者错把结果当成目的,后者错把手段当成目的。两人都错误地认为人是被动地追求。弗兰克尔认为人应当是主动的追求。他认为,把追求快乐和权力当成一种意志是不妥的。准确地说应该是驱力。因为驱力是被动的,而意志才是主动的。人必须超越他的存在,趋向和追求存在的意义。
这一点,弗兰克尔的批评是十分中肯的。有学者将达尔文的进化论、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以及现代社会的基因技术视为降低人类尊严的三次冲击波。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确实具有强烈的机能主义、生理主义色彩。该学说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文明的纠偏,从人的自然性出发批判理性主义对人的压抑和摧残,但是,它“过犹不及”,过分地强调人作为自然层面存在的生理满足和心理满足,而忽视了人在一个社会中所需要的人文关怀和灵性抚慰,最终走向对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