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清除现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及时传达贯彻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检查通过;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予依法处理;发现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项目部准或者行业项目部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4)、未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5)、未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配置安全器材、消除安全隐患的。
(6)、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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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还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议奖规定给予奖励。
(3)、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地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项目部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4)、对项目部管段内各个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5)、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6)、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从重处罚。 (7)、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 (8)、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9)、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10)、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11)、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12)、对工房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13)、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14)、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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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16)、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单位,要酌情给予处罚。
(17)、项目部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基层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18)、经济处罚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部门执行。 10、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项目部建立消防队,负责本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2)、各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4)、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工具、用具,要符合防火规定和要求。
(5)、在建工程中现场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要符合防火规定。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6)、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7)、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对施工现场工人要进行消防规章制度教育,学习和掌握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8)、项目部建立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做好演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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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0)、生产场所按规定要求配备灭火器、应急灯,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11)、生产场所严禁使用电炉。 11、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物设部组织岗前培训、定期考核制度,提高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操作维修技能。
(2)、岗位责任制度:使用机械必须坚持“两定三包”即定人、定机、包使用、包保管、包保养;操作人员作到“三懂四会”即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3)、交接班制度:交接内容有机械运转记录、完成任务和生产情况、设备技术状况、维修保养情况、备件、附件、工具情况等。
(4)、安全检查制度:坚持安全教育,坚持日常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作业要及时制止,追查原因,及时整改,杜绝事故隐患,真正做到“安全第一”。
(5)、特种设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技术检测鉴定,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应采用预防性保养。
(6)、特种设备购置必须进行资质、技术、经济论证。 (7)、特种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 (8)、特种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养。 (9)、特种设备必须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规定。 (10)、特种设备的关键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储备。
(11)、特种设备的档案要齐全,图纸、资料,使用检查、维护记录完整。
12、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电工必须熟悉用电安全规程、规范,认真执行。并建立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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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及时记录有关资料,电工负责填写临电记录和维护临电线路及操作开关,电工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维修和操作开关时,电工必须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绝缘工具。
(3)、设备移动前进行检查,不得与电力电缆相接触或钩挂。在移动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力线的安全。
(4)、施工用电应坚持“一电、一闸、一盒、一漏”的原则,专职电工要不定期对所管地段的线路进行检修,发现破皮、悬挂高度不够、以及未按要求设漏电保护装置等应及时修复。
(5)、严禁湿手接触带电开关、拔插电源插头及更换电气元件和灯泡等。
(6)、禁止使用无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
(7)、必须对供电设备、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进行接地保护,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8)、严禁以流动方式给其他电网供电用户提供临时备用电源。 (9)、必须在电源或分路部位安装漏电保护器,电线应套非燃管保护,熔丝不得用铁丝、铜丝代替。
(10)、严禁在电热器具的安全距离内摆设易燃、易爆物品。 (11)、现场配备灭火工具、器材,确保现场电气设备及其他设备的安全。
13、防洪、防汛安全制度
(1)、项目部要成立防洪、防汛领导小组,组成抗洪、抗汛抢险队,配置必需的抢险器材和物资,警钟常鸣,常抓不懈,随时处理突发事件。
(2)、设立气象汛情预报站,获取有关气象、汛情等情报资料,为防洪、防汛工作的决策、实施提供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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