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求为此项防免之请求权。符合法定条件和经营习惯的营业活动,亦不免除此项防免义务
不可量物侵害之防免
凡他人不动产上之污染气体、粉尘、噪音、振动、强光等不可量物侵入己方不动产,则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有权予以排除。但若侵入情形轻微,则应予容忍. 典型案例:波特曼酒店大气包反光案 地基动摇之防免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挖掘土地或营造建筑物时,不得使邻地地基动摇或发生其他危险,也不得使邻地地上工作物受损。 典型案例:轨道交通4号线施工事故案 工作物危险之防免
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因倒塌或其他事由,而致邻地危险者,则邻地权利人有权予以排除。危险之发生,系出于人为或自然原因在所不问。如经请求,对方未采取防免措施,或无法向对方为此种请求,则邻人有权径直为维修等防免行为。 工作物指建筑物及建筑物上之搁置物或悬挂物。 关于水的相邻关系 相邻用水关系 相邻排水关系 相邻用水关系
相邻各方均有权依照水的自然流向使用各自土地内的水流 当地对水流使用有习惯者,依其习惯
水自高地自然流向低地,而为低地所必需者,高地所有人纵因土地之必要,亦不得完全堵截
土地所有人因利用土地之必要,非以过巨之费用及劳力不能取水者,得支付对价,请求邻地所有人给付多余之水 相邻排水关系
自然排水 :对于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有承水义务,高地所有人有“排水权”。 人工排水 :土地所有人对于人工排水,原则上没有使用邻地之权利,即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于邻地之不动产。但,高地权利人如为了排放淤积之水,或将生产生活用水排放至江河或公共水渠之中,仍可选择对低地损害最小之方法通过低地,此时高地权利人有“过水权”。 邻地使用关系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相邻通行关系
营缮的邻地使用关系
遗失物寻找取回之允许关系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土地所有人非通过他人土地不能安设必要之管线者,或虽能安设,但花费过巨者,得通过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设。权利人为安设时,应选择对邻地损害最小之方式为之,并支付赔偿金。 相邻通行关系
土地与公共道路缺乏适宜的联络,以致土地无法正常使用,土地所有人有权通行于周围土地,以到达公路。邻人应负容忍义务 营缮的邻地使用关系
? 土地所有人,如因邻地权利人在其土地边界或附近,营造或修缮建筑物而有使用其
土地之必要时,应负相当的容忍义务。反之,邻人亦有请求使用土地之权。土地所有人因邻人之使用而受有损害时,邻人应支付补偿金。 ? 遗失物寻找取回之允许关系
? 土地所有人,应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寻找并取回偶然遗失之物品或动物。此项相邻
关系之对方当事人,不限于邻地所有人。凡偶然将物品或动物遗失至他人土地之内的人,均得主张此查寻取回权。 ? 越界相邻关系 ? 越界建筑问题 ? 竹木越界问题 ? 果实越界问题 ? 案例讨论
? 甲地与乙地相邻,甲在乙外出期间在甲地上兴建房屋。房屋阳台侵入乙地2米,地
下室侵入乙地3米,围墙一半建在乙地上。
? 问题:a乙回来后,是否立即提出异议,后果是否不同?b甲建筑越界出于故意或
过失,或无此主观状态,有何不同?c乙发现之时,房屋已建成或未建成,后果如何?d甲如为土地无权占有人时,则后果如何? ? 越界建筑问题
? 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越过边界的,邻地所有人如果知道越界情形,而没有马上提出
异议的,不得请求除去或变更建筑物。此时,越界人对被越界人有土地使用权,被越界人则负有容忍义务。被越界人还享有被占土地购买请求权。 ? 竹木越界问题
? 邻地之竹木根枝逾越边界,除非对土地之利用不构成妨害,则土地所有人得请求邻
人于限期内剪除,如邻人不剪除,土地所有人得自行剪除。 ? 果实越界问题
? 果实出于自然原因落于邻地时,归邻地权利人所有。自然原因,如成熟脱落、风吹
雨打等。若出于人力脱落则无本条之适用。如为邻人所为,则构成侵权。 ? 案例讨论 ? 案例讨论
? 案情:甲地上种植果树一棵,结有果实,坠落于相邻乙地之内。
? 问题:a果实坠落于乙地如系因风吹所致,则果实归属何人?b果实坠落如因第三
人驾车撞到果树,则果实归属何人?c果实因成熟坠落于公园时,该果实归属何人?d如果树种植于甲乙两地之交界处,果实坠落归属于何人?如树木倒地时,则果实归属何人?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案例讨论(1):甲驾驶汽车去某住宅小区看望朋友。甲驶入小区后发现露天停车位
均已停满车辆,而将车停到地下停车场甲又觉得麻烦,于是甲将车随意停在一幢居民楼下。1小时后,甲下楼开车时发现该搂外墙表皮脱落,将汽车的挡风玻璃砸碎。事后经查,外墙脱落系小区物业公司疏于维修所致,而脱落的墙皮又恰好位于乙家的窗户之下。
? 问题:甲车辆损失有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案例讨论(2):开发商A公司出于促销目的,承诺凡原意购买某住宅楼顶层房屋者
将赠送该搂的楼盖(天台)。某在华外籍人士B购买了该搂的顶层房屋,同时获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该楼的楼盖。B在楼盖上安装了一个可以乘水3吨的大浴缸,每天在浴缸内游泳。该搂其他居民了解此事后,以浴缸过重威胁楼房安全为由要求B拆除浴缸。B以楼盖系其所有,其享有支配权为由予以拒绝。 问题:两造争议如何解决?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立法目的:都市人口稠密,生活繁复。仅依靠相邻关系不足以解决共同生活问题,有必要将某此类公寓大厦的共同生活关系予以类型化,以有助于问题之解决。《物权法》第6章
涵义:区分所有权由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基于成员团体而产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权利集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
复合性:实为多项权利之组合,并非一项新型物权。
以专有所有权为基础:专有权的有无,决定另两项权利之有无;专有权之大小,决定另两项权利的大小;物权登记仅登记专有权。 一体性:三权结合,不可分离。一体处分。 权利主体身份具有多重性。 业主的界定:(1)依法登记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人;(2)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且已经占有专有部分、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的登记(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1条)。 问题:二手房买卖的买受人占有房屋的,是否为业主? 专有所有权
涵义:区分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70、71条
专有部分的认定:指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支配可能性,且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的建筑物部分(司法解释第2条)。表现为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区分标准:a壁心说;b空间说;c最后粉刷表层说;d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 .
专有部分所有权的限制
专有部分不得与其共用部分持分权和基地使用权之应有部分分离而为移转或设定负担。
对专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筑物之正常使用及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物权法》第71条
业主应按照法定或约定用途使用专有部分,不得擅自变更。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外和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限于本栋建筑内的其他业主,例外包括本栋建筑外的其他业主。《物权法》第77条,司法解释第11条。 专有部分之修缮、管理和维护
专有部分之修缮、管理和维护,由专有所有人为之,并承担费用
专有部分之共同壁、楼地板或其内之管线,其维修费用由共同壁双方或楼地板上下方之所有人共同负担
对专有部分之维修,不得妨碍他人之安宁、卫生和安全 由使用他人专有部分之必要者,通常不得拒绝 共有部分持分权
涵义: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70、72条
? 特征:a共有人身份之复合性; b客体包括法定共用部分和约定共用部分; c具有
从属性,《物权法》第72条第2款;d共有的标的物不能请求分割。 ? 共有部分的认定
? 主要是指为共同生活所必须者,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公共道路、走廊、电
梯、绿地、公共康乐设施、公共管线设施、地下室、外墙、顶盖、物业管理用房等。 ? 《物权法》第73条、74条第2款,司法解释第3条。 ? 还可区分为“大公”和“小公”,意义在于修缮费用等义务的承担。 ? 车库和车位的问题
?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
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
? 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所谓“地下民防工程问题”。 ? 《物权法》第74条。 ? 共有人持分权的内容
? 使用收益: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
偿利用屋顶以及其他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认定为侵权。司法解释第4条。 ? 处分
? 修缮、改良
? 按照份额分担费用和负担: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物权法第72条。 ? 成员权 ? 管理组织
业主会议(大会):全体业主参加,决定物业之重大事项。决定重大事项,通常应由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1/2以上的业主同意,特别重大的事项,应由业主人数和所持份额的2/3以上表决通过。。《物权法》第76条 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业主会议之常设机构,代表业主会议行使权利。具有当事人能力,可以起诉应诉,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注意《物权法》第83条取消了业主委员会的当事人资格。 物业管理人:通常由物业公司担当。《物权法》第81、82条 ? 成员权
? 管理经费:物业基金。系业主共有,经业主会议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用于物业之修
缮、改良。《物权法》第79条
? 管理规约:指区分所有权人为了增进共同利益、确保共同生活,经业主会议决议以
兹共同遵守的事项。《物权法》第78条。管理规约具有拘束力,不仅拘束订立规约之业主,而且拘束规约后加入业主团体之业主。
? 成员之权利和义务:a表决权;b参与订立规约权;c请求权;d撤销权:业主团体
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害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除斥期间1年,司法解释第12条;e遵守规约及决议,接受管理等义务。 ?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 善意取得 ? 先占
? 遗失物拾得 ? 埋藏物发现 ? 添附
? 善意取得
? 案例讨论(1):甲17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甲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擅
自将自有的一张名贵邮票出售给乙,乙受让之时对于甲的行为能力状况并不知情。乙随后又在邮票市场上将该邮票出售给善意的丙。 ? 善意取得 ? 案例讨论(2):甲对乙有债务未履行。为担保债务履行,甲将其房产证交给乙扣押。
乙伪造甲之身份证,将甲之房屋让与给丙,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查丙对于乙之无权处分并不知情。 ? 善意取得 ? 案例讨论(3):甲出售某物给乙,复订立租赁契约,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
其后,甲又将该物出售给善意的丙,同样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使丙取得间接占有。 ? 善意取得
? 案例讨论(4):乙从甲处窃得一台电脑,并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事后,乙又向丙兜
售电脑,丙对乙的货源有所怀疑,遂拒绝。丙将其购买的电脑租给他人使用。一年后,丙将该电脑赠与给丁,丁对该电脑来路不明有所耳闻。甲在被盗一年半后查明真相,要求丁返还,并请求丙返还所收租金。
? 问题:a丙、丁能否对抗甲的请求?b如果甲发现盗窃事实在2年以后,则情况有
何不同? ? 善意取得
? 案例讨论(5):甲将一台照相机交给乙保管,乙通过朋友介绍将该相机以市价卖个
了不知情的丙,约定价格为8000元。应丙的要求,乙答应丙可以先试用该相机一周。
? 问题:a如果在试用期内,甲发现相机被丙占有,可否要求丙返还?同样在试用期
内,乙可否要求丙返还?b如果试用期结束,丙表示原意购买,但没有支付价款,则此时甲能否要求丙返还?同样情况,乙可否要求丙返还? ? 善意取得
? 案例讨论(6):某甲将一块玉玦交给乙鉴定,乙将其据为己有。
? 问题:a如果乙慌称该玉商代玉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后丙知道上当,主张
撤销买卖合同,则玉玦所有权归谁?b如果乙因意思表示错误而主张撤销买卖合同时,则玉玦所有权归谁? ? 善意取得
? 案例讨论(7):某甲将自己创作的一幅美术作品交给乙鉴定,乙据为己有,并赠与
给不知情的丙。后因丙家里失火,作品付之一炬。先甲要求丙返还作品,丙无法返还,则甲进一步要求丙赔偿损失。 ? 问题:此案如何处理? ? 善意取得
? 案例讨论(8):甲有名贵相机一台,设质于乙,乙交丙保管,丙擅自将相机卖给善
意的丁,并交付标的物。 ? 试问:(1)丁取得所有权时,乙的质权是否消灭?(2)假设丁又将相机卖给戊,
如果戊明知丙系无权处分,是否能够取得所有权?(3)假设丙以丁迟延付款为理由,解除合同,丁返还相机给丙的时候,则相机的物权关系如何? ? 善意取得
? 涵义:又称为即时取得,或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
不法将他人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之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