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笔记

2025-11-20

物权法学

韩强

? 物权法、债法和财产法之间的基本关系

? 案例讨论: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并交付

房屋。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一次登记。登记后,乙复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并办理过户登记。丙和丁商定,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丙的姓名。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 ?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 在学习物权法之前,应该复习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 ? 物

? 权利及其体系 ? 物

? 能为人所支配

? 能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 须有价值,能以金钱衡量(重点考虑人身与物的关系问题)

? 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辨别性(强调独立的一体,重点考虑物的“重要成分”问题) ? 关于重要成分(wesentliche Bestandteile) ? 1、凡物的成分,不毁坏或者在本质上不改变其中任何一个成分就不能相互分离的,

不得为特别权利的客体。

? 2、为建造建筑物而加进去的物,属于建筑物的重要成分。

? 3、一个以批量方式生产并装入汽车的马达,不是小轿车的重要成分。 ? 4、相对概念:一般成分(einfache Bestandteile) ? 物的种类 ? 动产(bewegliche Sachen)、不动产(Grundstücke);主物(Haupsache)与从物(Zubeh?r);

原物与孳息(Früchte) ;消费物(verbrauchbare Sachen)与非消费物;特定物(Stück)与种类物;代替物(vertretbare Sachen)与不可代替物。 ? 关于“动物”的问题。 ? 关于物与财产的问题。 ? 权利

? 关于定义:“法力说”与“自由说”

? 关于体系: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两大支柱之一 ? 物权法导论 体系上的概说

? 物权法的涵义

? 通俗的理解,人对物的法律。

? 人与人之间关于分配对物的支配权关系的法律,即一旦获得对物的支配权,该支配

权得对抗一般人

? 最核心的一点:有关以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基本形态的权利的法律 ? 《物权法》对其调整范围的界定(第2条):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 何谓“支配”?

? 权利主体得将其意志自由作用于权利客体之上的行为。

民法所谓支配,仅得作用于自有之权利客体之上,不得作用于他人之权利客体之上。 民法中其他支配关系:人身关系,债的关系等。 物权法的性质与地位

物权法为决定财产归属关系之法。债法为交易之法。 物权法为强行性因素较多之私法。但仍须注意其与所有权自由理念之间的关系。《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 ? 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 ? 中国物权法立法情况简要介绍

? 《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

? 《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基本规范统一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

法解释解决。 ? 物权法发展趋势

? 物权之社会化:尊重私人财富进取心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调和,表现在所有

权范围之限制、相邻关系的产生、用益物权人地位之强化等。德国基本法第14条。 ? 物权之价值化: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与权利人相分离,得分别利用之,特别是

利用物权作为债权融资之担保手段。尤其晚近兴起所谓“资产证券化”浪潮。 ? 物权法之国际化。 ? 物权法本论

规范层面上的法律解释学

? 第一章物权通则 ? 第一节物权的定义

? 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资格。

? 《物权法》第2条,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 定义的分解

? 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直接”、“支配”

? 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权利能否作为物权客体?关于物的“特定原则”(Spezialit?t,

Bestimmtheitsgrundsatz)。

? 为得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使用价值、交换价值。 ?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

? 土地:须经过划分者方为物权之客体。注意构成土地之重要成分的物权法地位,如

砂石、矿产等。

? 建筑物:具备一定结构,足以使用者为限。包括一般地上定着物。注意未完成建筑

物与违章建筑物在物权法上的地位问题。

? 未与土地分离之出产物:包括、矿产资源、林木和庄稼。 ? 特种物:货币,有价证券。

? 主物与从物:有疑问时,对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 ? 特种物 ? 货币 ? 有价证券 ? 货币

? 高度代替性的代替物;典型的消费物。 ? 占有货币之人被推定为货币所有权人。 ? 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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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所有权的让与,以事实行为已足。 货币借贷,借款人取得货币所有权。 对货币为占有,不适用时效取得。 有价证券

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其权利。

金券 :标明一定金额,只能为一定目的而使用,权利与证券紧密结合不可分离的证券。

资格证券 :表明持有证券的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 有价证券:表示一定财产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 案例讨论

案情:甲春节回老家过年,同事乙托其购买茶叶若干,并交付给甲1000元钱。甲回乡后发现当年新茶尚未上市,但假期已过必须返回单位上班,于是致电乙,说明情况,并建议由其亲戚丙春节后代为购买,乙表示同意。甲将1000元钱交付给丙,丙在回家途中遭遇抢劫。

问题:1000元的损失由谁负责? 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相关法条:台民第68条第2项,第862条第1项,物权法第182条。 处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所有权的转移:主物所有权移转,并不当然使从物的所有权因而移转; 抵押权的设定:针对从物当然发生效力; 动产质权的设定:从物亦须交付。 第三节物权的特性

直接支配性:权利人得依自己得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以实现权利内容。

保护上的绝对性:凡在物权支配的范围内,权利人得排除任何人干涉。

目的性与手段性:传统上以取得物权为交易之目的,以债权作为交易手段;现代则有以物权作为交易手段,以取得债权作为交易目的。 第四节物权的社会作用

定分止争: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

与一国的所有制相联系,构建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与一国的历史文化相联系,确认符合民族习惯的生活方式。 第五节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物上请求权 排他效力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物权人在实现自己的权利时不允许他人意思发挥作用.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物权次之(不以占有为要素的地役权例外),担保物权最弱(注意质权和留置权的例外情况)。 引出的物权法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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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定限物权。 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

注意理解:结合物、集合物、物的成分等问题。 优先效力

案例讨论: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甲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 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 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

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前提:可并存之物权之间) 具体表现:

优先享受权利。 先物权压制后物权。 例外: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费用性担保物权优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因政策因素,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抵押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 原则:

物权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物者,物权优先于债权。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用益物权的优先性。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转租是否适用?);预告登记;出于公法原因,税收债权优于一般物权 追及效力

案例讨论: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赠与给丁,丁死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己。 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 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追及效力和交易安全的平衡: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物权法》第34条 物上请求权

案例讨论:甲与乙于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8日办理过户登记,5月20日交房。现5月20日已过,甲并未交房。

问题:此时,甲对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有抑或无权占有?乙可以向甲主张什么权利?乙主张权利后,甲乙之间的关系会发生什么变化? 物上请求权

权利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具体种类:A.返还请求权;B.排除妨害请求权;C.预防危险请求权 《物权法》34~36条。注意理解本节其他条文之性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讨论: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第六节物权的种类

物权法定原则(numerus clausus)

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 类型强制(Typenzwang)和类型固定(Fixierung der m?glichen Sachenrechtstypen) 。 《物权法》第5条 物权法定原则

作用:A.维护经济基础;B.保障交易安全。 法理基础:物权排他性。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A.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B.法律无特别规定者,一律无效;C.如创设物权行为属部分无效者,则除去无效部分,成立有效部分。 物权法定原则僵化之弥补。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本权与占有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所有权:又称自物权、完全物权,指得对标的物为永久全面支配之物权

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或他物权,指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标的物为支配的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支配标的物使用价值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城市土地使用权),永佃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等

担保物权: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者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者

权利物权:以特定财产权利为客体者 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不需要从属其他权利,能独立自存的物权 从物权: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不得再为处分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不需登记即可生效的物权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者

法定物权: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系由法律规定而发生者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系由民法规定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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