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笔记(3)

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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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消灭原因 混同

两个并无并存必要之法律地位,同归一人之法律事实。 所有权与他物权之混同案例讨论

他物权与以该物权为标的物的权利的混同 案例讨论

案情:A公司分别对B、C、D公司有三笔债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E公司以自有一辆高级跑车为A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分别按照B、C、D的顺序与三个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E公司与B公司合并。 问题:B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因混同而消灭? 抛弃

权利人放弃物权,而使物权归于消灭之单独行为。抛弃系无因行为。 抛弃动产物权:意思表示+公示要件。 抛弃不动产物权:意思表示+公示要件。 其他消灭原因 标的物灭失

他物权存续期间届满,或当事人以合意消灭物权 因法定原因撤销物权 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

担保物权所担保之主债权消灭 决定期间之经过 标的物被征收或没收 动产因添附而消灭 第二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通则

问题讨论:网络游戏玩家的装备、级别、财富等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物权性质?能否由玩家享有所有权?

着重研讨:物的可支配性,物权的可公示性。 所有权通则

学说起源:神授说,先占说,劳动说,法定说,社会契约说,天赋权利说,社会连带关系说等。 注意区分:(1)自然法层面上的所有权观念和实证法层面上的所有权观念。(2)法律史上的所有权观念和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权观念。(3)宪法层面上的所有制和民法层面上的所有权。 对“所有”二字的理解

可有物:又称为“私有物”,指可为私人(包括可以作为私人的公法法人)自主支配,并用于交易的物。民法上的物为可有物。 不可有物:又称“公有物”或“公共物”(?ffentliche Sachen),指用于公共利益或满足公益目的的物,不归任何人享有,不能被任何人排他地予以支配,不能被交易。注意:对此种理论的质疑。 所有权(Eigentum)定义

在法律规定限度内,对物为全面永久支配之物权。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德民第903条规定:“在不与法律或者第三人的权利相抵触的限度内,物的所有人

可以随意处置该物,并排除他人的一切干涉。动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权能时,必须遵守以保护动物为目的的特别规定。” ? 所有权定义

? 客体仅为单个的物(特定原则,一物一权)。所有权仅成立于有形之客体之上,也

就是物之上。并不包含所有的财产价值性权利。成立于权利之上的权利,往往被称为“准物权”。

? 所有权只存在于单个的物之上,而不能成立于聚合物之上。对于一个货栈或者一个

图书馆之集合体,不得成立所有权。企业也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 所有权定义

? 对标的物为全面支配 ? 权能最完整 ? 具有观念性 ? 具有弹力性 ? 具有永续性

? 具有法律限定性 ? 所有权的权能

? 占有:权利人对标的物为管领之事实。 ? 使用:依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或生产需要的事实。 ? 收益:指收取孳息。

? 处分:为改变标的物法律命运之行为,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 排除他人干涉:消极权能。是物权排他效力的一方面体现。 ? 占有

? 占有(Besitz)(直接占有unmittelbarer Besitz)的概念:完全实在地占有某物并根

据其占有意思直接对该物行使实际的支配,无须借助他人的帮助。占有人是否有占有之权原在所不问。 ? 占有的功能和价值:(1)保护现状免受他人的自力侵犯,物权法第245条(秩序保

护功能);(2)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物权法第23条;(3)保护合法占有人免受所有权人之权利继受人的侵犯(持续功能):a. 债权性法律地位的强化,如买卖不破租赁;b. 作为时效取得之基础;c. 作为善意取得的基础,物权法第106条。 ? 直接占有的取得和丧失 ? 获得实际的支配(tats?chliche Sachherrschaft erlangt); ? 占有取得意思(Besitzerwerbswille)。无须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自然意思为已足,占

有人无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 但注意,在占有移转(德民第854条第2项)的情况下,受让人已经实际支配物,

则仅需占有移转的合意即可。且此种合意被认为是法律行为,而非纯粹的占有意思(自然意思)。

? 丧失:占有脱离(非基于意思);占有抛弃(基于意思)。 ?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 自主占有(Eigenbesitz):占有人将物作为自己所有而为占有(德民872条)。 ? 他主占有(Fremdbesitz):对物不以所有人的意思,而是以限制物权人、债权人或

其他权利人的意思为占有。

? 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孳息的取得,均要求以自主占有为要件。 ? 间接占有(mittelbarer Besitz)

? 须存在占有媒介关系(Besitzmittlungsverh?ltnis):常见的占有媒介关系有用益物权

关系、质权关系、保管关系、租赁关系等。一般来说,占有人根据该法律关系就某物负有具体的返还义务和注意义务,就成立占有媒介关系。

? 直接占有人作为下位占有人(Unterbesitzer)必须承认间接占有人作为上位占有人

(Oberbesitzer)享有更强的法律地位。 ? 占有媒介关系必须是暂时的。

? 间接占有人必须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Herausgabeanspruch)。无论占有

媒介关系是否有效,均有此权利(物权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 ? 间接占有的功能:

? (1)间接占有也可以主张占有的各类保护请求权:免受他人自力行为的侵犯; ? (2)间接占有也具有公示功能: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间接占有也具有权利推定

功能。

? 疑问:间接占有是否具有善意保护的功能? ? 占有辅助(Besitzdienerschaft)

? 占有辅助人:一个人以服从(unterworfen)于他人指示(Weisungen)的方式行使

对物的支配。

? 享有指示权的人为直接占有人。

? 与间接占有的区别:占有辅助人服从指示,占有媒介关系中的直接占有人没有服从

指示的义务。即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 ? 所有权之保护

? 自力救济+物上请求权 ? 物上请求权之种类及要件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 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

所有权妨害危险预防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 有疑问的是:(1)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2)物权法第36条和37条是何种性质的请求权?

?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Eigentumsherausgabeanspruch)

? 目的:旨在使所有权人回复对物的占有,进而回复对物的圆满状态,其基础系占有

之返还请求权(德民第985条可资印证)。

? 主体:所有人、依法得行使所有权之人和其他权利人(用益物权人、质权人、留置

权人,甚至享有占有的债权人,故物权法第34条表述为“权利人”)。 ? 相对人须为现在占有该物之人:现在的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

? 相对人之占有须为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人不负返还义务。占有人之占有权既可来自

物权关系,也可来自债的关系。注意:关于占有权链条关系(Besitzrechtskette)的问题。

?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能否让与?即能否与所有权分离而单独让与?抑或授权他人代

为收取?

?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能否适用给付迟延的规定?或者受领迟延的规定? ? 占有因丧失占有(有过错或无过错),则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消灭。 ?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能否适用消灭时效?

? 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外,还发生损坏赔偿请求权、收益返还请求权等问题。 ? 案例讨论

? 1997年乙从甲处买得不动产一处,并交付价款,甲亦移转标的物之占有于乙,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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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移转登记。1999年,甲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移转登记,但一直未交付。 问题:

a1999年时乙为有权抑或无权占有?b乙在1999年是否仍得请求甲做移转登记?c甲在1999年能否要求乙返还不动产?d丙在2001年能否请求甲和乙返还标的物? 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Beseitigungsanspruch) 主体:所有权人,或依法行使所有权之人。 妨害(Beeintr?chtigung):占有之外的方法。通常须构成持续且现实的妨害,或者在任何时候都会产生新的妨害状态。 妨害为非法(rechtswidrig)。如所有人出于法律、约定或诚信原则应负容忍义务者,则不得请求除去。 侵害人(St?rer):行为侵害人(Handlungsst?rer)和状态侵害人(Zustandsst?rer)。 请求权的具体内容:(1)请求除去妨害;(2)请求负担除去妨害之费用。 案例讨论

违章建筑人甲将一违章建筑出售给乙。但无法办理移转登记。基地权利人丙以该建筑违章为由,欲请求除去该房屋。

问题:a乙得为何种抗辩?b甲得为何种抗辩?c丙应向何人主张除去房屋之请求权?

所有权妨害危险预防请求权(Unterlassungsanspruch)

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之危险者,得请求防止该危险的发生。 与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合称为“所有物保全请求权”。 上述两项权利能否适用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

涵义:无权利人,持续以一定状态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或者持续以一定状态行使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权利的制度 目的及性质:保护因长期形成的权利归属的事实状况。性质为法律事实中的状态 动产取得时效要件 占有

须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自主占有) 须和平占有 须为公然占有 经过法定期间 他人之动产

不动产取得时效要件 占有

须经过法定期间 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 取得时效之效力

动产占有人,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占有人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并非当然取得所有权

取得时效之中断 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

占有人变为不以所有意思而为占有 占有被侵夺而不能回复 占有物偶然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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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之状态由公然变为隐秘,由和平变为强暴

讨论:单纯的异议,请求或起诉能否构成中断事由? 下列权利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人格权与身份权

因权利本身状态不适宜适用时效取得者,如不表现或不继续之地役权 因一次行使即归于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买回权、选择权等 具有身份属性之专属财产权,如抚养费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等 下列权利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在权利实行以前,无从行使或表现于他人之物或权利之上的权利,如抵押权。 矿业权或渔业权

永佃权和租赁权:该权利成立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能否适用时效取得?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权利范围

土地所有权之范围 建筑物所有权之范围 不动产相邻关系 案例讨论(1):甲、乙两家宅基地相邻。甲在两地边界建造房屋,不慎越过边界,侵入乙的宅基地。房屋建成后,乙知道甲建房越界的事实,遂要求甲将越界房屋拆除,甲拒绝。

问题:甲、乙之间的争议如何解决? 不动产相邻关系 案例讨论(2):开发商A公司在某地块建造高层住宅。建造行为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造成临近小区居民采光严重不足,日照时间低于法定水平。该小区居民主张A公司的侵权行为,A公司以建房行为合法为由予以抗辩。 问题:两造争议如何调处? 不动产相邻关系

不动产相邻各方,为了相互间的便利,而依法承受的对其不动产权利的限制。依其性质而言,乃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和扩张。是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并非独立的物权类型。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表现,旨在防止权利并化解权利冲突 相邻关系特征

相邻关系乃依法律规定对所有权或使用权为限制或扩张

相邻关系并非独立的物权,仅对所有权或使用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 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

相邻关系与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存,不得为单独之取得或丧失 邻地损害防免关系 营业之损害防免

不可量物侵害之防免(相邻环保关系) 地基动摇之防免 工作物危险之防免 营业之损害防免

案例讨论:邻居将房屋租借他人开设色情场所,其他邻居认为有伤风化,污染社区环境,则可否主张防免请求权? 营业之损害防免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营业活动,应注意防免邻地之损害。相反,邻地权利人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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