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4)

2025-10-21

项目部应于季后20日内将所承担的折旧资金足额缴到公司财务部。

第七十三条 项目部应按照公司统一要求至少于每年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并将盘点表报至公司财务部与财务账目核对。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公司财务部办理入账手续;对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及时进行公司内部调拨、出售等处理。

第七十四条 公司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处置(含报废、出售)以及毁损、盘亏的审批权归公司所有,有关权限和程序按公司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调配,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未经公司批准,项目部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七十五条 项目部对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料实物应及时处置,暂时未能处置的,应妥善保管,造册登记,并合理估价后入账。

项目部出售固定资产和处置报废、毁损固定资产残料实物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入账,并交至公司财务部。

第七十六条 未经公司授权批准,项目部不得擅自以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捐赠、无偿调出。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七十七条 项目部收入主要包括工程结算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零星材料和废旧物资处置收入、零星租赁收入以及在经济往中发生的各种回扣、提成、手续费、返利等。工程结算收入包括合同初始收入以及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项目部所有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七十八条 项目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公司具体会计政策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工程收入。

第七十九条 项目部应设置专门的部门或人员与业主办理验工计价,明确办理工程结算的程序、工程结算单的编制、复核和审批权限。

第八十条 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合同完工进度,积极主动准备工程结算所需的有关资料,及时与业主办理工程结算,取得要求业主拨付工程款的权利。

第八十一条 项目部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索赔管理办法》(*股工经[2008]122号)的规定开展工程项目索赔工作,积极争取有利于增加工程效益的合同变更和合理有效的索赔,最大限度实现工程收入。

第八十二条 项目部财务部门应当设置工程收入台账和工程结算登记表,并定期(月或季末)与合约部门核对。对按建造合同准则所确认收入与业主验工计价之间的差额应进行分析,保证确认会计收入的合理性。

第八十三条 项目部应加强发票、收据的管理。发票和收据的购买、登记、收发、销号、保管等统一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严禁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或收据。

第八十四条 项目部应切实加强对工程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的管理。所有其他收入均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入账,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八十五条 公司对工程项目实行责任成本管理。项目部责任成本测算的编制、调整、内容和程序等应当执行公司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项目部应积极寻找降低成本的途径,制订项目目标成本,对成本进行事前控制。财务部门应以项目部确定的目标成本作为建造合同核算的依据。

第八十七条 项目部应对全项目成本过程管理工作进行控制、指导、监督和检查,整理、分析全项目各类成本资料,促进项目成本管理工作全过程有序进行。

第八十八条 项目部应重点从施工组织设计、材料物资、机械设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现场管理经费等方面做好项目成本管理的控制和监督工作。

对施工组织设计应进行经济比选,从源头上控制上项目成本。 严格执行材料物资采购、发料等各方面的管理和控制制度,降低采购和耗用成本。

加强机械租赁管理,严格禁止租赁职工个人集资购置设备等关联交易,及时清退不需用设备,有效控制机械费用支出。

制订工程分包计价结算办法,严格按合同约定、实际完成工作量以及业主计价情况对项目参建单位和外部分包单位办理计价和结算,严格控制和及时反映工程分包成本。

第八十九条 项目部和各内部参建单位项目部应严格按照《**集团外部劳务队伍使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工管[2008]118号)的各项规定加强劳务分包管理,控制劳务分包成本。劳务分包的变更、索赔应严格控制。对劳务分包队伍要实行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九十条 项目部应切实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保险,防范和减少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九十一条 项目部现场管理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现场管理经费预算由公司按年下达。

项目部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现场经费使用。对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纳入损益,不得随意挂账。

现场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按项目经理期薪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项目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具体会计政策,正确归集和核算实际成本费用。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传递有关原始凭据。

第九十三条 项目部应建立成本费用分析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成本分析,编制项目成本报告,找出成本节超的金额及原因,及时采取对策,制定改善成本控制的措施。

第八章 税费管理

第九十四条 项目部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凡武汉市以外的工程项目,项目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证明由项目部提出申请,公司财务部归口统一向税务部门办理。

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有关税务登记的,项目部应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依法办理相关事宜。

第九十六条 项目部应积极主动了解和熟悉项目所在地的纳税环境,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和项目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明确所涉及的税费种类,明确纳税义务。通常情况下,项目部涉及的税费种类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依法应缴纳的税费。

第九十七条 项目部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努力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对不合理的税费应积极收集和研究相关税收政策,据理力争,努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的税收检查应积极配合和应对。

第九十八条 项目部应积极开展税收筹划,通过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等途径创造税收理财效益。税收筹划活动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第九十九条 项目部应加强对涉税资料的管理,按规定妥善保管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管理)证、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重要涉税资料。

第一百条 项目部不得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第九章 财务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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