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2)

2025-04-30

案例六:某市禁止养狗,但市民甲的邻居乙不顾禁令养了一只狗,该狗经常咬伤路人,甲对此提 心吊胆,于是请求公安局处理此事,但公安局对此置之不理。于是甲对公安局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甲依法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由于审判员丙是乙的弟弟,甲提出回避的请求,人民法院同意了甲的请求,并依法责令公安局处理此事。 问:(1)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有错? (2)二审法院撤销一审不予受理的决定应采用哪种方式? (3)对甲提出回避的请求应采用哪种方式? (4)人民法院责令公安局处理此事应采用哪种方 式?

答 1、有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采用裁定。 2、裁定。 3、决定。 4、判决。 案例七:某乡人民政府依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分别向村民王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王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而乡政府向王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于法无据,于是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全部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问:(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为什么? (2)县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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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本案是共同诉讼,诉讼参加人为王某等10名村民和被告乡政府。 2、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适用,但是无权直接进行审查并且在判决书主文中撤销。 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 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是在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所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是不恰当的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

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七)在1991年6月,某区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谣惑众,煽动呵事”为由,对张某实施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派出所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代表县级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但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问题:1)该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A:该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理由: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经法律、法规授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并明确授权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权。

2)该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治安处罚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为什么? A:属于越权违法;B:理由:

其一: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其二:该公安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八)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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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道德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该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不合法。 2)理由:

A:处罚行为依据错误,该县县委(2001)45号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B:乡政府做出拆除决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来源依据,属越权违法行为;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

A:强制执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此种情形;B:认定当事人消极对抗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C:乡政府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授权;D:要求当事人于第二天早8点以前拆除,属于客观上不可能;

(九)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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