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一:经A市人民政府批准,A市B区工商管理局受市工商局的委托对跨B区某企业的行政处罚。B区工商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甲、乙、丙便以工商管理局的名义对该企业实施罚款1万元,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自行收缴罚款,扣留企业营业执照。第二日,甲某电话通知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听证。 问题: 1、本案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处罚主体应当是谁?为什么?(3分) 2、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案所适用的行政处罚是否?为什么?(3分) 3、工商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哪些程序上的不足?(4分)
答:1、本案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主体应当是A市工商局。(1分)因为在本案中, B区工商管理局实质上是接受市工商局的委托,在A市工商局委托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以,合法行为主体应当是A市工商局。(2分) 2、适用得当。(1分〕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行政主体是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类行政处罚(能力罚和财产罚),因此,适用得当。(2分) 3、B区工商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程序上的不足:(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A市工商局的名义作出。(1分)(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如果不符合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本案执法人员甲乙丙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而自行收缴了罚款。(2分)(3)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有事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的执法人员却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告知当事人的。(1分)
案例二: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1999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0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0年3月5日向市公民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题: 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2分)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4分) 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4分) 答:1、未超过。(1分)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1分) 2、根据《行政诉讼法》17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分)因此,本案既可以由该县人民法院管辖(1分),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分) 3、原告为350户居民,(1分)被告为市公安局,(1分)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1分)根据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1分)
案例三: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区开办了达隆公司,经营范围是包括移动电话和机。B区工商局接到举报,李某超范围经营电脑,经查明属实,遂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维持了停业整顿1个月,变更罚款为1万元的复议决定。李某仍不服,打算起诉并要求行政赔偿。 问题: 1、本案中的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分别是谁?为什么?(3分) 2、何地、何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 3、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机关分别是谁?(2分) 4、原告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1分) 5、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1分) 答:1、本案的原告是达隆公司(1分),其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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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被告是市工商局(1分),因为市工商局改变了B区工商局的处理结果,对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1分) 2、B区基层人民法院(1分)或市工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1分)。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以外的行政案件。本案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即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分) 3、赔偿请求人是达隆公司(1分);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工商局(1分)。 4、可以(1分)。5、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停业整顿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和罚款(1分)。
案例四:2003年3月15日,王某因公共汽车上人多拥挤, 下车时不慎踩了刘某的脚,刘某便用污言秽语大骂,王某也对骂,后两人打了起来,造成王、刘二人均有轻微伤。2003年3月17日,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之规定,给予刘某拘留3日,给予王某拘留15日处罚。王某对这两个处罚决定均不服,以“区公安分局给予其处罚太重,给予刘某处罚太轻,有失公正”为由,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王某仍不服,以同样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谁是被告,刘某以何诉讼地位参加诉讼?(4分) 2、人民法院对本案应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6分) 答 1、本案中区公安分局为被告(2分),刘某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2分)。 2、人民法院对两个治安处罚决定应作变更判决(1分)或撤销判决(1分)或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罚(1分)。本案区公安分局在尚未区分互殴的王某和刘某过错及违法程度轻重的情况下,而给予王某和刘某畸轻畸重的处罚,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2分),根据《行政诉讼法》5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或维持或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1分)。
案例五:某县工商局与县消费者协会联合进行“3·15”商品服务质量大检查,并联合决定对中和商场处以罚款1万元及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问题:1、中和商场对此决定不服,可向哪一个机关申请复议(5分) 2、中和商场能否对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县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在诉讼中具有什么法律地位?(5分)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