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基本上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3、本案未列出卷烟总价值。
(三)定性:定性准确,案由表述不正确、不规范。抗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属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严重情节,立案的案由应是无证运输卷烟。
(四)适用法律:
1、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处理不适当。本案中当事人拒绝执法人员检查,后经做说服工作,当事人接受了检查,只能说明当事人态度恶劣,不应以抗拒检查的条款进行处罚。
2、即使抗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行为成立,引用处罚依据表述不准确,应表述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3目。
(五)程序基本合法,但在处罚阶段,没有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某信息中心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
2002年6月19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辆货车装有大量的卷烟将于当晚运抵该市。19日晚8点左右,该局专卖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局治安总队在一检查站发现目标车辆,经检查发现在该大货车装载的瓜子、荞麦皮下藏有300件黄果树牌卷烟,现场抓获袁某等两名涉案人员。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6月20日该局正式立案对此案做进一步调查。经过调查认定:该批卷烟属某市信息中心所有,在无任何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谋取经济利益,将该批卷烟经伪装后,雇佣袁某等人将该批卷烟运到某市欲售,承运人袁某明知该批承运货物为卷烟。该批卷烟经过抽样,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证实系真烟。某市信息中心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有人证、物证予以认证。据此,该市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信息中心的行为属无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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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1目、第6目及第三项之规定,对某市信息中心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300件卷烟;对承运人袁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运费)4500元的处罚。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 1、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事实基本清楚;
2、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基本上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3、本案未列出卷烟总价值。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正确。 1、对当事人信息中心处理适当。
2、对承运人的处理,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运费)4500元外,还应并处违法运输300件卷烟总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五)程序:本案中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程序上基本合法,但在处罚阶段,没有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赵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案
2001年3月29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国道查获了赵某在运途中的990条国产卷烟,总价值约3148元,当事人赵某当时不能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经省烟草质检站检测,该批卷烟为正品卷烟。次日,该市烟草专卖局填写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赵某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无异议,无申辨。4月4日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证运输的990条国产卷烟作出全部没收的处罚。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文书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有误。 1、《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虽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条款,但处罚标准应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所列标准执行。
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为行为规范条款,不是处罚条款。
3、对当事人的处罚幅度过重。当事人无证运输国产卷烟990条,总价值3148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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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情节,应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处罚,给于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总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五)程序:本案程序合法。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文书齐全。
张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案
2001年9月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派该局的一名专卖执法人员在该市的某货运站查获了正在准备开出货站的一辆面包车,车上装有国产卷烟9件,价值8775元。经查车上只有一名司机郑某,该名司机系当地一个体运输户,受外地张某委托前来货站提取该卷烟,准备运往张某处,并由张某进行销售。当时该名司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9月11日,该市烟草专卖局认定该司机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司机作出没收无证运输的全部卷烟的处罚,并告知司机郑某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司机郑某是承运人,卷烟的实际货主为张某,如果找不到张某,则为无货主案件。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当事人郑某(承运人)无证运输卷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实无证运输卷烟的违法行为,
2、货主为张某,应对张某的情况进行调查。(1)向张某下达询问通知书,由郑某转交;(2)采取发布公告、张贴通告的形式,寻找当事人(货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