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十五 B、二十 C、三十
19.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可以(B)行政许可。 A、撤回 B、注销 C、撤销 D变更
20、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 C ) 行政许可。 A、撤回 B、注销 C、撤销 D变更 2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 A)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A、2 B、3 C、4 D、5 22、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B、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C、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3、关于行政许可变更和延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
A、行政机关不可以主动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B、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C、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B、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C、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 D、行政机关可以随时撤销行政许可
25、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理由是( B )。 A、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B、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C、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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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理方面:处理适当。本案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罚的幅度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五)程序方面:基本合法,但存在瑕疵。本案中行政处罚机关按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处罚;每一阶段的执法活动的内容、方式、结果都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报上级审批、送达执行的具体方式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但本案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上,先做出行政处罚,然后再移送追刑,不符合国务院310令的有关规定,需要予以纠正。应当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后,连同涉案物品一并移交司法机关追刑,如果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将案件发还后,再进行行政处罚。
[涉及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
杨某擅自收购烟叶案
2002年7月20日,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一大队接群众举报,在该市某棉麻仓库存放有大量烟叶。次日上午,该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会同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公安人员对举报地点实施突击检查,当场查获烟叶100包(每包150斤)。该仓库保管员王某在现场交待,该仓库从2001年3月份开始由棉麻公司出租给了一名叫杨某的个体户使用,其他具体情况不清。该市烟草专卖局现场对该批烟叶进行了扣押。2002年7月21日,该局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该批烟叶是2001年9月份,杨某从该市所辖的A县农民手中收购的,每包(担)39元,共计3900元,其收购烟叶无任何合法手续,也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该局对所查扣的烟叶进行抽样,填写检测申请表,经当事人杨某确认并签字后,封存送省烟草质检站检测,结果系名晾晒烟。该市烟草专卖局认定此案当事人为杨某,杨某擅自收购烟叶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总案值3900元50%罚款即1950元,同时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27.3元/担的价格进行收购。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 1、当事人擅自收购烟叶事实基本清楚;
2、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基本上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条款不正确,处理不适当。本案中擅自收购烟叶已经超过1000公斤,应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擅自收购的7500公斤烟叶予以没收。
(五)程序基本合法,但在处罚阶段,没有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六)其他:本案最大的问题出现在适用法律条款不正确,处理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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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无证运输卷烟抗拒检查案
2001年7月17日凌晨,某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在某国道对当事人王某(男,25岁)驾驶的一辆白色面包车进行执法检查,王某拒绝执法人员检查,经反复教育,才勉强下车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车内装有新君子、天鹰、君子三个牌号卷烟共27件。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冻结、查封、扣押财物通知单”将卷烟暂扣,当日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该批卷烟系当事人王某从外县购进,拟自运至本县地进行销售,王某在“询问笔录”中对拒绝检查的事实供认不讳。某县局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系无准运证运输卷烟。经承办人提出处罚意见,报领导签批同意,2001年7月23日该县局以王某“无准运证非法运输卷烟抗拒检查”为由,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没收27件卷烟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案办理结案手续。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 1、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事实基本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