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经核定后,由负责核定的环境保 护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 部门。环评文件审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 标跨区域替代方案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需要执行以下限制条件: (一)在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某项主要污染物超过环境功能要 求的区域,不得作为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该项污染物总量指标, 只限在本区域置换。 (二)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太原市不得作为调 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置 换。 鼓励上述限制区域内的污染源作为调出方将主要污染物总量 指标置换到其他区域。 (三)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第三十条 各市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统 筹管理区域内已形成的减排量, 优先保障符合资源循环利用、 清洁、 低碳、绿色、安全发展要求的重点项目,在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考 核目标的同时,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转型发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批复总量指标,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 减方案未落实,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对已出让或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 污单位应按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替代方案未落实 的,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整 改。 第三十四条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 10个工作日内 将上一季度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信息(建设项 目名称、编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三同时”验收后实际 排放量等信息)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严禁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以欺骗、谎 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审核意 见,视为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晋环发[2014]151号) 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一、火电机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火电机组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 效方法核定,平均发电小时数原则上按5500小时取值。计算公式 为:-3 i 10 Mi =(CAPi×5500+D i/1000)×GPS×(1)式中: Mi为第 i台 机组所 需 替 代的 主要 大气污 染物排 放 总量 指 标 , 吨/年; CAPi为第i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 GPSi为第i台机组的排放绩 效值,克/千瓦时。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 用等效发电量表示。 计算公式为:Di H i 0.278 0.3(2)式中:Di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i为第i台机组的供热量,兆焦。表1地 区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表绩 效 值(克 /千 瓦 时 ) 0.70高 硫 煤 地区 1
重 点 地区 其 他 地区20.175 0.35注:1 高硫煤地区指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四省(区、市)。 2 重点地区为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中确定的 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同步调整。表2地 区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表锅炉/机组类型 全部 W 型 火 焰 锅炉 其 他 锅炉 绩效值(克/千瓦时) 0.35 0.70 0.35重点地区* 其他地区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燃油、 燃气机组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 根据建设项目所用燃料对应的单位发电量 烟 气排放情况及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予以核定。二、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钢铁企业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 相应生产线产量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表3地区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表单位 千克/吨 烧结矿 千 克/吨 球团 千 克/吨 生铁 千 克/吨 钢材 千克/吨 烧结矿 千 克/吨 球团 千 克/吨 生铁 千 克/吨 钢材 二氧化硫 0.54 0.45 0.13 0.09 0.6 0.5 0.13 0.09 氮氧化物 0.9 0.75 0.39 0.18 0.9 0.75 0.39 0.18生产线类型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重点地区* 高炉 轧钢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其他地区 高炉 轧钢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三、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 水泥企业所需替代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熟料生产规 模,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绩效值按 1千克/吨熟料取值。 重点地区 (范 围 同表1)绩效值按0.8千克/吨熟料取值。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 标, 根据机制纸及纸板 (浆) 生产规模,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有地 方 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表4企业生产类型 制浆企业 制浆和造纸联合 生产企业 造纸企业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产品 类型 浆 浆 纸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50 40 20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5000 3600 1600 氨氮 (克 /吨产品) 600 320 160注: *其他有关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取值, 参照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2008) 中 表2执行。五、印染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印染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标,根据印 染布等主要产品生产规模,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 按 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5产 品 类型印染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146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17802 氨氮 (克 /吨产品) 1760 (蜡 染布2500) 1569印染布印染布(针织)13311655蚕丝及交织机织物 (含蚕丝≥50%) 毛机织物(呢绒)22829592274132733102392516
附表一: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技术评估审核表 (评估单位盖章)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行业类别 建设单位 总投资(万元) 建设地点 设计生产能力 环评单位 污染物排放总量合计(单位:吨/年) 排放方式 有组织 无组织 合计 废水排放分项(浓度单位毫克/升,排放单位为吨/年) 化学需氧量 排水排放口 1 2 废气排放分项(浓度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排放量单位为吨/年) 二氧化硫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浓度 1 2 排放量 烟尘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浓度 排放量 粉尘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浓度 排放量 氮氧化物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浓度 排放量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浓度 排放量 废水排放去向 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量 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量 氨氮 --二氧化硫排放量 烟尘排放量 粉尘排放量 设计废气排气 氮氧化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氨氮排放量 筒数 口数 设计废水排放 建设性质 □ 新建 □ 改扩建排气筒 编号废气排放 装置名称排放筒高 度 (米)注:此表可续,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填写,作为评估文件的附表。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