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保厅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 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 行。 第三条 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 )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 生产和供应业,3 个门类 39 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 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 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 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 ,暂不纳入 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
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 第二章 程序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 制章节,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 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 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 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 细测算依据等。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技术评 估报告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填写建设项 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本单位削减量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置换比 例要求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 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后,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办理排污权 交易。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完成后,报请建设 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
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初审意见,并附表 二、表三、表四) ,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 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完成后,由所在地 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审核意见(附山西省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 。 市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 设项目,可由本部门或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初审意见 ,具体由各市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建设单位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 申请文件,明确建设项目厂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 施等基本情况,以及拟申请审核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替代方 案。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计算说明,主要内容 包括:建设项目厂址、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所在地市和县区) 、生 产规模、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及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计算等。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市(扩权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意 见,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比例、置换方案及置 换源权属的认定。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方案。 1、属于建设单位自身削减措施的,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出 具的排污权认定证明文件。 ——采取关停削减措施的,需要提供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笔录(确认已关停到位,不具备恢复生产的能力) ,或建 设单位对本企业内部拟替代关停的生产设施的承诺文件(拟关停的 生产设施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 ——工程治理削减措施需要提供治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和工程治理削减量计算说明。 2、以集中供热拆除现有分散燃煤设施形成的大气主要污染物 削减量为替代方案的,需要提供当地政府承诺、拟拆除小锅炉的名 细和拆除小锅炉的削减量计算明细表。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量指标申报材料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建设单位出 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书面审核意见,并填写山西省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附表二和附表 三)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同时附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的
初审意见。替代方案中涉及排污权交易的,一并附排污权交易鉴证 书。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及置换来源。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提出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有关程序重新 进行审核。第三章 第一节核定 核定规则第十四条 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所需 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 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4]197 号文件) 规定的绩效方法核定。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或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 水量) 、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火电行业烟尘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特别限值浓度标准及设计烟 气量核定。 第十五条 工业污水及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核定量指 全年经过建设项目所有排放口排到厂区外部环境的污水及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