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排放晋环发【2024】25号(2)

2025-07-06

量。污水包括生产污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 却水、与工业污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清污分流的间接冷 却水和达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及以上水质标准的矿井地下水。 第十六条 需要核定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包括无组织排放量,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与标准对大气无组织排放提出控制要求。第二节置换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 现有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 代总量指标” 。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 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 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认定“可替代总量指标”的基数为企业事业单位五年规划期基 准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主要污染 物排放量。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可替代总量指 标” ,并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可出让排污权审核认定 及政府储备排污权分级管理的通知》 (晋环发 2014 2 号) ,确定 政府储备权和企业可用排污权。 第十八条 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的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 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

机组削减量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造纸、印染等建设 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农业源削减量 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核定主 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 2 倍进行削减替代;细颗粒物( PM2.5) 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污 染物均需按建设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 倍进行削减替 代。 第二十条 其他区域削减量置换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城市( “十二五” 期间为太原市) ,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 2 倍削减 量替代;一般控制区( “十二五”期间为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 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 1.5 倍削减量替代。 (二)以下重点行业,按照 1: 1.5 的比例置换。 废气重点行业:燃煤(或矸石)电厂、建材(水泥) 、钢铁、 焦化、有色金属; 废水重点行业:焦化、造纸、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业(主 要包括制糖、淀粉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 品制造业(主要包括氮肥等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染料制造行业) 、 医药制造业(主要包括化学药品原药生产、含提取工艺的中成药生 产及生物、生化制品生产)以及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 业。

(三)上述区域和重点行业之外的建设项目,用于建设项目主 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量不得低于核定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 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比例不低于上级政府下达当地的减排比例。 各市要在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达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各县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环境容量超载、污染负荷 大的区域,从严下达总量控制目标,加大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置 换比例;对环境容量富余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总量控制目标,合理 确定减排和置换比例。 第二十一条 置换比例的特别规定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 煤发电机组、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使用天然气、瓦斯气等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按 1:1 等比例 置换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 23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区域环境,依照有关规定从环境敏感区域转 产、搬迁、关闭的,对其易地新建项目给予支持。省级以下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此类项目,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按 1:1 等比例置换,转产、搬迁、关闭企业排污权可 直接用于项目置换。 (三)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建设项目,四项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不大于 3 吨,废水化 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 1 吨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 0.5 吨的建设项 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要主要污染物

总量替代。 第二十二条 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实施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按照建 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有关规定,用于本企业其他建设项目主 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也可以交易转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 量指标属于无偿获取的,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的总量指标及替 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 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 置换有关规定,用于本企业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 换,也可以交易转让。无偿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不得再用于 其他建设项目,原替代削减方案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废止后可在满 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用于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集中供热热源建设项目供热范围内拆除现有分散 燃煤设施形成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可直接作为集中供热热源 建设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自身置换源。拆除分散燃煤 设施形成的削减量不足以满足替代削减要求的,不足部分通过排污 权交易取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所属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来源的,如果建设单位与作为置换源的子公司 拥有同一个排污许可证,不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视为同企业自身 削减措施;如果建设单位与作为置换源的子公司拥有不同的排污许

可证,置换量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兼并重组的排污单位, 兼并后新的企业法人拥有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包括被兼并企业拥有的排污权。 第二十六条 通过股权转让的排污单位, 除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排污权的转让外,股权受让企业不拥有股权转让企业的排污权, 股权受让企业需要置换股权转让企业的排污权的,需要通过排污权 交易获得。 第二十七条 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量以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基数确定,不以改扩建项目建成 后建设单位新增排放总量(改扩建项目建成后排放量与建设单位原 有排污许可总量相比的增量)为基数,确保实现增产减污。第四章跨区域置换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进行跨区域 置换交易。 使用政府储备排污权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交 易来源,须调出方地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 使用企业可出让排污权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 交易来源,须调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 并经调出方与调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

污染物总量排放晋环发【2024】25号(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保宝网分类A模拟第二套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7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