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主要是考虑我国目前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的货物、个人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货物、不作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⑷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根据自己的企业类型报送相应的出口退税单证,通常是指“两单、三票”。
两单是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三票是指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发票(商业流通企业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商业流通企业、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提供)和出口发票,单据不全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1、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方法主要有四种:
⑴“免、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该方法适用于外贸、物资、供销等商业流通企业;
⑵“免、抵、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该方法适用于生产型企业;
⑶“免、抵”税,即对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该方法适用于国家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