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中受害第3人直接哀求权题目探析(4)
2025-04-29
2是被保险人“批示”第3人状告自己。这类起诉也能够说是被保险人“暗”地起诉保险公司。天下竟有人批示别人状告自己的吗?有,而且去去不是个案。这类批示别人状告自己,表面上望是状告自己,实际上却是状告别人。当交通事故产生且保险人无心施行其理赔义务时,被保险人就采取这类“暗”的方式起诉保险公司。实务中,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第3人可能因诉讼费等题目而没法提起诉讼。在这类情况下,被保险人哪怕自己先垫付也要“帮”第3人向法院状告自己。只要法院裁决或者裁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对于第3人的侵害是负民事责任,其目的也就到达了。至于理由,前已经述及。这样做,可以说是1举3患上:被保险人不另破费却解决了自己与第3人之间的题目;第3人状告的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人,因此被保险人并无患上罪保险公司;最首要的是第3人于交通事故中遭遇的侵害患上到了赔偿。
3是法院在1些保险诉讼中随意追加诉讼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为了增添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更加了切实维护第3人的利益,堪称“8仙过海,各显神通”[四]:有的法院在诉讼进程中将保险人追加为第3人,裁决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再由被保险人向受害人给付;有的法院将保险人追加为共同被告,裁决保险人直接赔偿受害的第3人,且与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的通过财产顾全措施,将保险人处尚无肯定的保险赔偿金入行冻结以便将来在履行时从保险人处入行划拨,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患上以顺利履行。不可否认,这些做法尽管也能解决1些实际题目,但人们不免要问:法院的这些做法,其直接的法律根据何在?
固然,上述的几种情况,不论是被保险人“明”地起诉保险公司也好,“暗”地状告保险人也好,还是法院于诉讼进程中随意追加当事人也好,都是无奈之举。这些做法,非但人为地增添了诉讼,增添了社会成本,而且会带来不少的负面影响。假设赋与受害的第3人对于保险人享有直接哀求权,没必要要的诉讼就会少很多,相应地,社会成本也会减少很多。
综上可见,赋与第3人直接哀求权的有益1面是10分显著的。至于其不利的1面,绝管有人特别是站在保险公司态度上之论者说患上不少,但依笔者之见,若赋与第3人对于保险公司享有直接哀求权,最大的不利,乃为“保险公司将卷进众多的民事赔偿案件中,经营成本大大增添”。[五]说穿了,这是对于保险公司的最大不利。对于于保险公司以外的人,望不出来有什么不利。于是,咱们理当患上出这样的结论:赋与第3人直接哀求权,其利显着要大于其弊;立法的取向,理当趋其利而舍其弊。
2、第3人直接哀求权的法理障碍
理当说,我国现行法律未赋与“交强险”第3人享有直接哀求权,这是囿于传统责任保险理论上分离原则的结果。依传统责任保险理论,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加害人)用来转移其依法应承担的侵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在这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树立的合同瓜葛,被称之为“责任保险瓜葛”(因其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可能受到的损失,因此又被称为“补偿瓜葛”);而将被保险人(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害赔偿瓜葛称之为“责任瓜葛”。这是两种互为独立的法律瓜葛,理当严格加以区别。换言之,保险人应否对于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之保障与受害人可否对于加害人(被保险人)哀求赔偿应分别认定。这就是所谓的分离原则。[六]
传统责任保险的分离原则,其实是合同相对于于性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体现。何谓合同的相对于于性原则?《法国民法典》第一一六五条划定:“合同仅与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劳;双方的合同不患上使第3人遭遇侵害。”《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这1原则,被称为合同相对于于性原则。在英美合同法中,这1原则被称之为“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原则”。合同相对于于性原则的主要内容体现在3个方面。[七]
“交强险”中受害第3人直接哀求权题目探析(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