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中受害第3人直接哀求权题目探析(3)
2025-04-29
还应提及的是,若赋与第3人直接哀求权,对于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肇事的机动车1方是否是还拥有赔偿之义务?有人以为,假设肇事车辆投了“交强险”,机动车1方就只应答超过责任限额的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于责任限额内的部门,受害人无权向机动车1方请求赔偿,而只能向保险公司主意权力。[二]另外,当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划定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该划定的立法目的在于赋与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哀求权,而并非限制受害人向机动车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力。”[三]笔者以为,这两种望法都有片面的地方。第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明确划定: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3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规模内予以赔偿。然而,本条划定并无限制受害人向机动车1方索赔之意。据此,前述提及的那种望法,即“假设肇事车辆参加了第3者责任强迫保险,……对于于责任规模内的部门,受害人无权向机动车1方请求赔偿”之说法,是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毫无依据的扩展解释。第2,从侵权行径法上说,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致人以侵害,由此而发生侵权侵害赔偿瓜葛,肇事机动车1方作为直接的加害人,依法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之义务,这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其已经投保“交强险”为由便可以够抗衡受害人的侵害赔偿哀求。假设在这类情况下只答应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意权力,不单单是剥夺了受害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力,它还可能会带来于社会不利的严峻后果:1方面,它会促使1些车主为防止车祸产生时受害人的直接索赔而选择投保较高限额的责任险;另1方面,由于有较高限额“交强险”这堵“防火墙”的抵御,即车祸所酿成的侵害都会由保险公司这个大老板埋单了,肇事车1般不会被问责,这便可能使驾驶职员在驾驶机动车时更疏于留神,从而导致交通事故数目的增添。而这些,显着是任何人都不希望产生的。第3,当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划定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规模内对于第3人予以赔偿,但该划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受害人于交通事故产生时能迅速地获取最起码的救助,它并无赋与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哀求权。由此条划定中其实不能患上出“在强迫责任限额规模内第3人享有直接哀求权”这样的推断。否则,人们也不会于这些年来如此吃力地探讨、论证第3人直接哀求权这个题目了。
总之,只要第3人对于其侵害赔偿享有两重的哀求权,非但解决了行使权力的选择权题目,更首要的是它为受害人的损失获取充沛的赔偿提供了最为可靠的保障。
三.赋与第3人直接哀求权,有益于减少诉讼,下降社会成本。
妇孺皆知,“交强险”制度的实行,其主旨就是为了使在交通事故中遭遇侵害的第3人获取及时、有效的救助。但是,现实生活中却遥非如此。在“交强险”实务中,由于第3人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赔偿哀求权,因此车祸后受害的第3人首先须由被保险人赔偿,然后被保险人再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金。显着,较之于1般的财产保险,第3者责任险的理赔程序要繁杂1些,理赔时间也要长1些。在被保险人不踊跃赔偿的情况下,受害的第3人就只能起诉被保险人,再由被保险人起诉保险公司,从而增添了没必要要的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使第3者责任险的第3人获取有效的营救,这种诉讼在各地的表现堪称是“5花8门”,最多见的有以下几种:
1是被保险人即交通肇事车辆1方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这类起诉,也能够说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明”的起诉。其目的就是求患上人民法院的1纸裁决书或者裁定书。固然,依据我国民诉法的划定,被保险人即交通肇事车辆1方在赔偿受害的第3人以前对于保险人并没有起诉权,但办法总是可以想出来的。当交通事故产生且保险人又无心施行其义务时,被保险人就会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为了获取诉权,被保险人颇有可能通过法律以外的办法解决,即由第3人先出具1份收到被保险人赔偿款虚假手续,被保险人据此向法院对于保险公司提起理赔之诉。只要法院裁决或者裁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对于第3人的侵害负有赔偿义务,其目的就到达了。因为这1发生了法律效劳的法院裁决或者裁定书,不单单是被保险人对于第3人应行赔偿的法律文书,更首要的是这1法律文书也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过硬根据。人们常说“破财消灾”,但被保险人通过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做法,却是消了灾但又不破财,这等好事何乐而不为?
“交强险”中受害第3人直接哀求权题目探析(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