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的完美(5)
2025-04-29
(2)修改有关基金托管人的部门交易制止条款[一五]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109条第5、6款划定,“制止向其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者买卖其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者债券;制止买卖与其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瓜葛的股东或者者与其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它重大厉害瓜葛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业内人士以为,从立法动机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上述限制条款受制于当时的立法违景,其初衷在于防范大股东操作,“并无猜测到作为基金托管的贸易银行以及基金经营的证券公司本身也会上市”[一六]。在立法当时,贸易银行等金融机构上市较少的情况下,这1划定对于基金业投资的影响较小,但随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大型国有银行相继上市,这1划定的负面影响开始日益显著。
《证券投资基金法》实行以来,限制基金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股票,对于于基金投资发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于被动性投资的指数基金产品。如长城久泰中信标普三00指数基金,其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而招商银行是中信标普三00指数中的首要成分股,且1度成为第1权重股,该基金却“被迫”绕开招商银行跟踪指数。对于于上证五0ETF以及一八0ETF等ETF产品来说,其投资较1般指数基金更具被动性,然而,由于系通过1揽子股票入行申购以及赎归,ETF产品碰到的题目更毒手。如上证五0ETF以及一八0ETF的托管行分别为工商银行以及建设银行,而工商银行以及建设银行都是上证五0以及上证一八0中指数中首要的成分股,两只ETF产品均没有将托管行股票放进申购赎归1揽子股票中,导致其投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之间存在显著的跟踪误差[一七]。据不完整统计,目前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的基金大多托管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其基金资产净值大约为基金资产总净值的七0%以上,但受上述限制条款之限制,尚没法配置其托管银行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法》上述条款已经对于基金投资运作发生了不利影响,侵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监管机构也已经经熟识到了这1点,如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即以为“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治理人的运作空间”,表示将踊跃推进立法机关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完美[一八]。咱们以为,在处理基金投资托管人股票的题目上,可以分两步考虑:理当答应基金投资托管银行的股票;除了被动投资的指数型基金之外,投资托管银行股票,应施行信息披露义务。
(3)激励私募基金引进基金托管人制度
引进基金托管人1直被视为是私募基金“阳光化”的路径之1。相对于于于公募基金而言,基金托管人所独有的制度功能对于于私募基金的“正名”发铺和‘阳光化,都拥有首要的意义。假设引进基金托管人制度,1方面,可以有效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资产的独立性以及安全性;另1方面,作为基金托管人的贸易银行,通过公允地履行业绩估算、治理费估算、信息披露等,可以有效地维护投资者利益,可以入步投资者对于私募基金的决心信心,有益于私募基金的长遥发铺[一九]。另外,引进基金托管人制度还有益于监管机构获取1个较好的渠道以监管私募基金投资行径。目前,己经有部门贸易银行介入了这1类基金托管业务。如招商银行即推出了“六S”托管银行业务,为私募基金提供了包孕资产托管在内的1揽子金融服务;浦发银行则为私募基金推出了“PE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等。
于是,咱们建议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时,应制订相干政策,激励或者强迫私募基金通过贸易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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