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上)(6)
2025-04-30
(3)一九八七年《反分歧法竞争法》修订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五日,《反分歧法竞争法》再次修改,其中触及团体诉讼的内容包孕两个方面:1是划定了工贸易协会以及手产业者协会的诉讼资格;2是引进滥用不作为之诉的制止条款。[四五]但严格说来,这两个方面都不是首要的制度发铺。
工贸易协会的诉讼资格很久以来都是被承认的,只是1直被囊括在第一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保护工贸易利益的经营者团体”当中罢了。一九八七年的修改将其单列出来,主要是出于表述清楚的考虑。而没有被列进其中的、依据公法设立的职业团体,则仍依据第一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享有诉讼资格。[四六]
制止滥用不作为之诉条款的引进,则需要略加解释。竞争法上的不作为哀求权,是1种面向未来的预防性维护机制。只有企业确有背抗竞争法的行径,并且该行径有重复产生的可能,该哀求权才成立。由于该哀求权的这1特点,从二0世纪六0年代开始,实践中逐渐构成为了(潜在)原告在起诉前向(潜在)被告发出警告的习气。面对于警告,企业有两种选择:它或者者接受警告人的警告,并依后者请求发表不作为声明;或者者束之高阁,任由后者提起不作为之诉。这类警告在实践中意义巨大:大概有九0%的竞争法案件,是通过这类警告程序收场的。提起这类警告的多是直接受害人,也多是团体,但2者面临的处境却不同。如果警告人是直接受害人,则该受害人可以通过行使侵害赔偿哀求权,请求不法行径人补偿其因警告程序所支付的用度;而团体却不享有侵害赔偿哀求权。最高法院一九六九年的1个裁决解决了这1题目。依照该裁决,作为警告人的团体可以哀求被警告人支付因首次警告所生用度。[四七]这1裁决使患上警告行径拥有经济上的吸引力,由此导致大量为了获取警告补偿而存在的所谓“警告团体”的成立。[四八]这些团体发出大量警告信,并在信中附带请求被警告企业补偿其业务开支。[四九]假设警告胜利,则团体可以获取1笔补偿;假设不胜利,团体也几近不会遭遇任何损失。
为抵制这种“警告团体”,基民盟(CDU)、基社盟(CSU)以及自由民主党(FDP)在其提出的《反分歧法竞争法》修改草案第一三条第五款中划定,“在法院外行使不作为哀求权的,不能哀求不法行径人补偿其首次警告的用度。”[五0]提案人以为,“绝管法院、行政治理部分入行了多方努力,而经济界也采纳了值患上赞美的自助性举措,然而仍不足以有效抵制团体及部门竞争者对于警告权的滥用。为了与滥用行径入行并非官僚化的、有效的斗争,废止警告用度制度望上往必要,但同时也就足够了。”该提案受到社民党(SPD)以及贸易与著作权维护联盟的反对于。后者特别在其声明中指出,就团体滥用警告资格的行径,法院早已经发铺出了1系列判例。为了真正有效的抵制分歧法竞争行径,最佳遵守这些判例发铺出来的规则,而不是废止警告用度补偿制度。[五一]
终极,议会基本采用了反对于方的意见。CDU/CSU/FDP草案中的第一三条第五款被1条关于滥用团体诉权的制止性划定取代。新划定是这样的:“假设考虑到全体相干情形,第1款划定的哀求权系被滥用,尤为是主要为了让不法行径人支付诉讼用度或者者成本时,则不答应行使该哀求权。”[五二] (4)一九九四年《反分歧法竞争法》修订
一九八六年修改望上往并无到达立法者期待的效果,直到九0年代初期,“警告团体”仍旧广泛存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一九日,德国联邦司法部再度提出修改《反分歧法竞争法》的动议。[五三]在九月一五日宣告的立法建议中,联邦司法部指出,由于实务界的消极立场,一九八六年引进的《反分歧法竞争法》第一三条第五款并无节制团体滥用警告以及起诉资格的效果。作为应答,司法部再次建议取缔警告用度补偿哀求权。[五四]但这1建议再次受到广泛反对于,理由是它在打击“用度团体”的同时,也恶化了“严厉团体”入行警告以及起诉时的处境。但反对于意见多对于峙法者打击团体滥用警告以及诉讼资格的努力表示支撑,只是以为,这类努力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入行。[五五]在这些意见的基础上,联邦政府于一九九四年四月提出了新的政府草案。政[五六]府草案指出,滥用不作为哀求权的现象主要存在于“抽象”竞争者以及经营者团体,于是限制也主要体现在这两种主体。草案第一三条第二款前两句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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