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上)(2)
2025-04-30
(2)团体诉讼在《反分歧法竞争法》中的位置
在德国,广义竞争法的立法实践始于一八六九年《贸易法令》的颁行。颁布该法的违景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商人需要废止旧的行会规则,确立1种新的市场交易规则。[一一]但该法只是确立了贸易自由的原则,并无触及分歧法竞争的制止。因为,在古典自由主义国民经济学的视界中,关于自由竞争的任何限制都是不恰当的。[一二]
不外,经济的发铺很快让上述观点变患上分歧时宜。从一八七三年到一八九0年代中期,德国社会生产迅速实现产业化,重大发明不断泛起,良多厂商开始使用商标作为其产品的标示。相伴所致的,则是大量发明被仿造,大量商标被冒用。在1个提倡自由竞争的社会中,这是没法容忍的。经过1段时间的徘徊,立法者前后颁布1系列法律,好比一八七四年的《商标维护法》、一八七六的《贸易样品、模型以及影象作品著作权法》、一八七七年《专利法》、一八九一年《实用新型法》。[一三]而一八九四年五月一二日颁布的《商品标示法》,被以为表达了反分歧法竞争法的基本理念。[一四]绝管该法维护对于象仍旧是商标所有者个人,但立法理由中提到,该法目的在于“确保经营者排他的使用其标示,和维护消费者不被误导”。作为上述1系列发铺的结果的,是一八九六年《反分歧法竞争法》。该法立法理由中指出:[一五]
本次立法活动的边界主要来自反分歧法竞争的概念。1种竞争行径,只要不背抗关于善良交易的风俗,即就可能会另其他经营者感到不快或者者不适,也不该遭到限制。另1方面,假设指瞅通过法律划定预防贸易交易中所有背抗善良风俗的行径,也是不现实的。只有那些为从竞争者那里获取分歧法收益而使用的,在道德上应受谴责而在法律上还没有被制止的竞争行径,才有(通过分歧法竞争法)予以改正的必要以及可能。
这段话转达了1个信息,即,立法者其实不希望《反分歧法竞争法》成为对于竞争自由的限制。这类竞争自由对于于法律体系体例的请求,就是在正确界定每一个人的权力界限以及行使方式的前提下,依赖竞争者的个人自治及其互相之间的平等协商来保护市场秩序。而国家司法程序,只是当个人权力产生冲突时才会介入。不外题目是,并非每一1种利益均可以以“详细到人”的方式被界定;也不是每一1种需要制止的行径,都1定会有原告往追诉。“反分歧法竞争法”规制的行径即属此类。1方面,这类行径损害的对于象往往其实不指向某个详细的个人,于是很难被传统的“私权”体系所涵盖。另1方面,即使这种行径直接损害了某个经营者的利益,受害人仍旧有可能放弃追诉的权力。此时,古典自由主义法学“通过受害人的个人追诉行径间接保护市场秩序”的理想难免落空。
面对于这类情形下的法律营救真空,立法者在理论上最少有3种选择:首先,他可以给受害者施加1种间接的诉讼强迫;其次,他可以引进1种针对于贸易经济的国家监视;最后,他可以授权那些当然没有因为分歧法竞争行径直接受损,但却因为该行径的制止而享有益益的个人以及团体提起不作为之诉。[一六]
第1种可能,在立法进程中曾经经有人提出,[一七]但好像并无诱发关注。第2种可能,以刑事制裁的形势出现在一八九六年《反分歧法竞争法》中,然而其适用限于严峻背抗市场竞争秩序的行径。[一八]除了此之外,立法者其实不预备让政府部分介入市场竞争,承担过往行会曾经经承担的职能,而是宁愿选择1条“更自由的”、[一九]“经济自我净化”的道路。[二0]第3种可能,就是《反分歧法竞争法》中划定的,由其他经营者或者者工贸易团体提起的不作为之诉。就此,立法理由书上说:[二一]“所有竞争者都被望作误导性传扬的受害人,并于是获取(提起不作为之诉的)授权。为了不与诈骗性传扬的斗争完整受制于个别竞争者的抉择,法案同时将该权力赋与拥有民事诉讼资格的保护工贸易利益的团体,而无论这种团体的职责就是维护因诈骗性传扬而受损的工贸易领域,还是为1般性目的而从事追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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