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跨国公司之法律管制缺陷评析(3)

2025-04-29


      6.谈判艰苦:以扩展现有协定的方式为日益增长的经济全球化提供必要的法律框架,是一种昂贵且无效的方式。理论上,投资政策的协调可以通过一个大的双边投资协定网络来实现,但如果每对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话,则这种协定的数量将超过7 000个。[10]
      7.义务失衡。双边投资协定大多对东道国施加了义务却很少提及母国义务,或者母国仅有放弃外交保护的义务。现行双边投资协定大多是单线型的投资协定。[11]
      (二)区域机制的缺陷
      虽然区域协定在协调区域内国家的管制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因为每个区域安排只涉及跨国公司经营所在国的一部分,现有的区域投资安排之间仍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还具有很强的排他性,而且区域性投资法中专门规范跨国公司行为的区域安排还甚为少见。[12]这与跨国公司的蓬勃发展是极不相称的。
      此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区域主义是对多边主义国际法律制度的一种侵蚀,区域化部分地阻碍了全球化的进程。区域一体化并没有消除以国家为本位的保护主义思想,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区域内国家的步调。这种扩展了的国家界限仍然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存在深刻的矛盾。随着区域化实力的不断增强,就会形成一个个强有力的利益群体,不利于国际协调。现有投资国际法制的相对薄弱是区域化加强的结果。
      (三)多边机制的缺陷
      与双边和区域协定相比,管制跨国公司投资的多边协定无疑是更优的选择,但它对现有的投资安排不是取代而是补充。[13]而且多边机制也存在诸多缺陷,使得传统的由民族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制定的“游戏规则”越来越难以应付全球化带来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对抗”日益强大的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工业主权”。基于“国家中心主义”理念的民主缺失,是现行多边管制机制的根本缺陷。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多边管制的范围有限。多边机制虽然是一种有效率的选择,但由于各国根本利益不一致,尽管国际社会曾经对建立国际投资法典提出了种种方案,始终无法达成一项统一的多边投资协议。多边一级,已经制定的文件在范围和主题事项上都是专业性的。[14]
      2.多边管制的效力薄弱。多边机制的基础是国家之间的同意,而这种同意的基础是薄弱的。申言之,国家参加一项国际条约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国家利益。一旦国际条约带来的利益大于它需支付的成本,国家往往选择退出,而且一般的多边条约都有许多例外和免责条款,这也减损了其拘束力。
      3.多边规则的不平衡性。现行的多边条约偏重于对政府监管跨国公司行为的规制,而缺失直接规制跨国公司行为的规则。长期以来,在国际社会“强国制定规则,弱国服从规则”强权政治的影响下,代表跨国公司利益的发达国家一直主宰着规则的制定,加之全球化条件下,跨国公司也成为世界规则的潜在控制者,这些都会使制度变迁朝着对其有利而可能损伤东道国利益的方向发展,导致世界规则非平衡发展。[15]
      4.多边机制的民主缺失。长期以来,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秩序一直为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民族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主宰,国际经济事务谈判为国家所垄断,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主体被排斥在外。相应的国际经济法的议程设定、决策活动和实施过程中,主要问题也在于缺少民主参与和公众介入。具体体现为在诸如信息准入、制度生成、规则实施以及权利救济和争端解决过程的各个环节和各个程序中,对各种利害相关者呈现的信息封闭性、决策内部化、实施垄断性、救济有限性等各种“民主赤字”。[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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