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危机背景下宏观调控法的反思(6)
2025-04-29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表示双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责任的过失。美国法学家迈克尔·D ·贝勒斯认为:“对于我们研究的法律领域来说,‘责任’有两个中心观念,即能力责任和因果责任。对能力责任的承认是作为理性人来尊重的一部分。”因而责任的双重含义中,前一种含义表示责任的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一种含义表示责任的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但它们两者又是相互联系的。法律责任虽然是责任中的一种,但其本身不具有责任中的积极含义,它属于消极责任[19]。
关于“法律责任”的概念,法理学界总体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论点看到了法律责任的不利性,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不一定就意味着要实际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种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不当使用权利或职权同样会引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实质是违反了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或职权而应付出的法律成本。这种观点看到了法律责任的不利性,即行为人如果不遵循法律的指引,其预期的利益将因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为此付出代价。第三种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20]。此种理解将法律责任与第一义务间做了一个明确的区分,在义务——责任的思维进路上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本文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符合人们对法律责任的一般心理意识,但有时法律责任在于对于应尽而未尽义务的补救和实际履行。因此,对于法律责任的理解恐怕应综合理解为一种不利后果和特殊义务。基于此,本文认为宏观调控法律责任是宏观调控主体违法进行宏观调控行为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和补救责任。而违法宏观调控行为主要包括宏观调控不作为、宏观调控程序违法行为和宏观调控决策失误行为。
宏观调控不作为是指宏观调控决策主体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规定,在经济总量失衡时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其依法享有的宏观调控权,不为市场配置资源创造总供求均衡条件的行为状态。对于宏观调控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应当承担实际履行责任,即在事实上作出行使宏观调控决策权的行为,予以补救,以防止可能的或者现实的危害持续甚至扩大。宏观调控程序违法行为是指宏观调控主体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不遵守宏观调控法定程序而任意进行宏观调控的行为。宏观调控决策失误行为是指调控主体在宏观调控决策过程中,因违法或严重失职导致宏观调控决策产生重大失误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对宏观调控主体调控能力作过高的、理性化的设定,超越限制因素和约束条件随心所欲地要求宏观调控主体行使宏观调控权实施绝对理性化的调控行为。那么对于调控主体在尽其有限能力的范围内进行的调控行为,尽管宏观调控并未能取得有效的调控效果,也不能要求调控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宏观调控决策失误行为的法律责任中“我国应该借鉴、引进西方责任政府下的宏观调控决策失误责任,建立我国的以引咎辞职、弹劾为主要内容的宏观调控决策失误责任。这是宏观调控的新型责任”[21]。在我国,责任追究形式中已建立了引咎辞职和罢免制度,应当作为宏观调控主体未尽法定义务的责任追究方式。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引咎辞职明显是自我追究责任的一种形式”[22]。罢免是指对政府官员在其任职期限届满之前,由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以投票方式撤免其职务的一种制裁方式与责任形式。罢免政府机关领导人员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追究政府宏观调控决策失误责任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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