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危机背景下宏观调控法的反思(4)

2025-06-15


      为应对危机,应强化宏观调控制度,依法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根据经济危机的现实,实施扩大内需的财政政策,积极拉动内需;实施放松信贷的货币政策,全面扩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完善社会分配制度,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共渡难关。      三、依靠宏观调控法,保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宏观调控的目标反应了宏观调控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它应当是与市场经济失衡直接相关的总需求、总供给等经济总量问题,是为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创建总供求平衡的条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规定为:“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可以说,这就是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整体目标。而在当前,宏观调控的目标就是应对经济危机,减少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
      那么宏观调控的目标与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取向是否同一呢? 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取向,则是宏观调控本身的价值取向在法律上的反映,抑或说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取向就是为了保障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安全性、效应性以及权威性,最终达到社会总量的积极平衡”[6]。本文认为,宏观调控目标决定着宏观调控法的最终价值取向,但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形式是不同的。“宏观调控法以防止宏观调控中的主观恣意、政府失灵和调控失败为宗旨,以保障宏观调控关系的规范、科学和高效运行为目标,它本身不能替代具体的宏观调控行为而直接克服市场失灵,不能直接促成市场的安全、效率与可持续发展。之所以会产生上述两个目标的混淆,根本原因在于人们没有严格区分法律与其对象之间的界线,也没有严格区分经济学与法学的研究目的及其分野。从这些分野来看,宏观调控法主要是一种规范法、程序法(宏观调控程序)和权力制约法”[7]。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取向总体上是规范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在宏观调控政府能力的理论分析中,总存在着一种“政府万能论”的潜意识,认为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调节者,其行为完全受社会利益支配,掌握充分的信息,能够通过各种现代化的分析手段对客观存在的诸种问题及拟采取政策手段的结果进行准确的预测和周密的考虑,能够针对经济运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采取适当的对策,它掌握着各种调节经济的手段,因而只要政府准备进行调控,就能主动地采取调控措施,而一旦进行调控,实施调控,就能达到预期目标[8]。如著名经济学家庇古曾指出,外部效应问题是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如果政府始终恪守守夜人的职责,它将始终构成市场有序运行的一种威胁,将政府视为完美解决市场外部性问题的当然选择。
      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布坎南在对庇古的分析进行批判时指出:庇古在剖析市场失灵和呼吁国家干预的同时未能清楚地意识到,一个可供选择的政治解决方案也会带来外部效应问题。显然,根据布坎南的分析,政府的宏观调控也是存在一种类似于“市场失灵”的外部效应问题的,这实际上也是公共选择理论对政府失灵的原因分析。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管理不善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及调控主体的部分理性[9],政府在资源配置上可能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政府失灵”则构成了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的根本原因。
      因此,规范政府宏观调控、克服政府宏观调控失灵就是宏观调控法的外在价值。具体而言,宏观调控法对宏观调控的保障作用表现在确保宏观调控行为的法治化和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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