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安排及其实施评价(6)

2025-04-29


      4、规定纳税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
      现代避税的共同特性是其秘密性。因此,反避税的开展首先在于能获得避税相关信息。为督促纳税人遵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办法》规定了纳税人进行“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的义务和具体实施规定。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法》第二章“关联申报”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关联关系判定的8个标准以及关联交易的4种类型,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有关联申报的义务,要求在年度申报时必须附送9张关联申报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办法》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发生关联交易的当期有义务准备同期资料,包括关联交易的价格、费用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转让定价文件资料,以证明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办法》还明确企业有义务保存和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就征管成本考虑,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办法》还规定了三种不予披露信息的情形:一是关联交易金额少的企业;二是签署预约定价的企业;三是内资企业日仅发生境内关联交易。
      为保证信息披露义务的实施,《办法》作了两方面的激励安排:一方面纳税人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在受到特别纳税调整时,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免收罚息;另一方面对纳税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办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办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我国反避税制度实施:外部环境分析及评价
      税收法律制度的外部法律环境是反避税制度存在和发挥作用的一个平台,在反避税制度的实施中起着耦合的作用,在反避税制度运行机制中既是推进剂又是润滑剂,作用于全过程。
      (一)反避税制度的遵守方面,专业税收从业人员的缺乏不利于纳税人遵从
      为督促纳税人遵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办法》规定了纳税人进行“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的义务和具体实施规定。结合具体规定看,由于税法的专业性,为维护纳税人权利和更好地遵从反避税制度,纳税人需要有专业税务代理人员或机构的指导与帮助。然而,我国十几年的税务代理实践和制度演进进程表明,我国只将注册税务师纳入制度框架内规范,律师和会计师等相关职业虽然事实上从事税务代理工作,却不受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而是分别依《律师法》、《注主册会计师法》由司法部、财政部管理。[16]这种监管模式抑制了税务服务供需市场的形成,阻碍了税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提高,也不利于税务行政效力的提高和税法体系的完善。[17]事实上,我国反避税实践表明,专业税务从业人员的缺乏,会制约反避税制度的实施,从而影响反避税的有效性。例如我国预约定价推行以来,真正申请签署预约定价的企业屈指可数。其原因除了目前反避税力度不够大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签署预约定价(特别是双边预约定价)是一项非常复杂的、耗时很长的工作,需要税企双方投入很大的精力。而在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分业管理体制下,国内的税务从业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对预约定价特别是双边、多边预约定价了解不多,也没有实践经验,不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专业税收从业人员的缺乏,不利于纳税人对特别纳税调整制度的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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