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中的不法收益之剥夺以没收、追缴制度为中心(9)

2025-04-27

  三、今后的课题

  以上就日本的没收、追缴制度作了概要的介绍,但今后需要研究的课题仍然不少:

  第一,根据有组织犯罪处罚法,麻醉品特例法上的没收、追缴被扩大至很多犯罪,所以,就这些犯罪而言,刑法总则上的没收、追缴所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刑法总则上的没收、追缴也有必要作同样的修改。

  第二,应该扩大适用行政上的不法利益的剥夺制度。不法利益的剥夺,不仅仅是在犯罪被起诉的场合,在免于起诉的场合同样也有必要。另外,即便犯罪被起诉时,因为没收时要求严格的举证,所以很难积极适用。在这种场合,作为行政处罚的剥夺制度更为有效。现行法上,作为这种行政上的制度,《垄断禁止法》或《金融商品交易法》等少数法律中规定有“课征金”制度,今后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和力度。另外,将这种行政上的利益剥夺处分和刑法上的没收或者同其他刑罚并科也是可能的。虽然也有人认为这种并科与宪法第39条关于禁止“双重处罚”的规定相冲突,但笔者认为,就像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时刑事法院科处刑罚并不违宪一样,行政上的剥夺利益处分同刑罚的并科是完全可能的。[39]当然,刑法上存在“罪刑均衡原则”,行政法上也存在“比例原则”,所以,包括剥夺利益在内的制裁整体,要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第三,为了真正实现对不法利益的剥夺,防止犯罪人转移不法收益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除了前述的处罚隐匿、收受行为以及财产冻结制度之外,完善银行对顾客身份的确认、对交易记录的保存、对可疑交易的及时举报以及侦查机关对这些信息的有效利用等制度也很重要。2007年制定的《关于防止转移犯罪收益的法律》就这些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在以往的麻醉药品特例法及有组织犯罪处罚法上的内容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有待今后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落实。
 

【注释】
[1]可以说,不仅剥夺不法收益,而且罚金、损害赔偿令等刑罚也具有这一效用。(日)佐伯仁志:“为刑罚的损害赔偿”,载(日)内藤谦等编:《平野先生古稀祝贺纪念论文集(下)》 (1991年),页12。
[2]最判昭和37·11·28刑集16·11·1577。
[3]大判明治36·6·30录9·1187。
[4]最判昭和37·11·28刑集16·11·1577。
[5]最判昭和43·9·25刑集22卷9号,页871。
[6](日)山口厚:“贿赂的没收、追缴”,载《内藤谦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刑事法学的现状》,页221以下。
[7]改正刑法草案也立足于这一见解,规定没收可分为保安处分的没收和刑罚的没收,并区别二者的要件,关于前者,对于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所有之物,以给予补偿为前提,可以对之实施没收。
[8](日)平野龙一:《矫正保护法》,页22。
[9](日)原田国男:“同非法捕鱼中使用的渔船船体等的没收相当的事例”,载《法曹时报》42卷12号,页243。
[10]其结果就是导致有必要将没收作为保安处分论,这样一来,就会出现针对善意第三人的没收场面的盛行。
[11] 平野龙一,见前注[8],页21。
[12](日)田中利幸:“行政制裁和刑罚的并科”,载平场他编:《团藤重光博士古稀祝贺论文集第3卷》,页109。
[13]关于作为课征金的制裁之性质,参见(日)佐伯仁志:“垄断禁止法修订和双重处罚的问题”,载《日本经济学会年报》(2005年),页47以下。
[14]参见(日)田中成明:《法的空间强制和合意的间隙》,页142。
[15](日)佐伯仁志:“关于双重处罚的禁止”,载《内藤谦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刑事法学的现状》,页279。
[16]相关的课征金判例,承认课征金制度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两者可以并存(最判平成10·10·13判时1662号,页83)。如将这一理论应用到刑法上的没收,那么,没收和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两者也可并存,所以,对被害人的没收也应当被予以承认。在这一意义上,现行法禁止对被害人的所有物的没收、追缴,可以说是在立法政策上考虑被害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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