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伦理性研究(10)

2025-04-28

  刘家琛大法官在分析刑罚的价值时指出:“道德高尚、法律精通、经验丰富的法官以及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刑事政策为刑罚的正确适用提供了人力资源和政策保障,但只有这两点并不足以保证罚当其罪、罪刑相当,缺乏科学、合理的刑罚价值取向作为指导最终还是可能陷入重刑主义的泥潭,轻罪重罚,死刑泛滥。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传统中根深蒂固的重刑倾向,除了必须强调继续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和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以外,在刑事司法中树立科学、合理、人道、文明的刑罚价值取向仍然是治本之策,刑罚价值取向的正当与否直接决定着刑罚适用的合理性、正当性。”同时,他强调应当着力强化公正、平等、效益、人道和人权的价值理念{25}。

  刑法伦理性不等于伦理刑法化,这是仅仅从语义解释上就可以得出的结论。不过,二者却是有内在关系的命题。伦理刑法化,追求的是伦理道德上升为刑法的程度;刑法伦理性追求的是刑法与社会伦理道德原则以及规范相符合的程度。因此,二者各自的发展方向绝非同向而是相向的。这种相向的发展,必然有一定的交叉重合。这是由二者的价值取向存在共性所决定的。

  道德价值是人类价值系统的核心,是伦理学与价值学的“结晶”,是指道德事实与人之间特有的社会关系,它标志着道德事实对人的本质的确证和完善。“道德事实与人之间的本质关系就意味着,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只有在利他、利社会的动机支配下,有助于自身人格的完善,有助于人类社会的和谐与进步,方能具有道德价值。就性质而言,判断道德事实有没有道德价值,关键要看它是否确实验证了对人的社会性本质的提升。如果是,就具有道德价值,反之,就没有道德价值。”{26}因而,道德价值具有道德事实的客观存在性、道德意识或道德行为的利他性、道德意识或道德行为的社会性。首先,道德价值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其次,道德价值是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统一。所谓道德价值的自律是指道德价值的主体已经把道德价值理念、道德价值规范内化为自己内心的信念,达到自我完善或发展的理性“自为”状态甚或达到理性“自觉”状态。所谓道德价值的他律,是指道德价值理念、道德价值规范等要素位于道德主体的“外围”,没有被道德价值主体的内心所接纳,需要外力的不断强化。毫无疑问,道德价值是道德的内在构成要素,而道德规范则是道德的外在构成要素。道德价值主要是通过其表现形式即道德规范显示其核心内涵的。再次,道德价值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无论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看,还是从同一历史阶段的不同时期看,道德价值中既含有绝对的因素,又含有相对的因素。否则,人类道德价值的继承性与统一性、稳定性与变化性、本土性与交融性就缺乏合理的解释根据,更无法理解道德价值发展变化的必然性。道德价值的目的论既强调道德事实行为本身的内在价值属性,又注重道德事实之行为所产生的道德实践效应;而道德价值的义务论既强调道德事实之行为主体的动机即“善良意志”的理性因素,又重视道德事实之行为过程符合普遍道德原则或行为规范的程度(外在价值属性)。因此,在人类道德生活中,任何道德价值的充分实现都是道德价值目的论与道德价值义务论有机融合、综合运用的效应。首先,理性自觉是道德价值实现的启动环节。其次,道德情感是道德价值实现的促进环节。再次,行为选择是道德价值实现的决定环节。总而言之,道德行为是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逻辑发展的结果,因为“人的任何道德行为都受一定的道德认识支配,对社会道德行为准则缺乏必要的认识,就不会产生相应的道德行为……道德情感是道德行为的动力,在特定情况下,它可以使人的整个身心都发动起来投入到行为中去。没有高尚的道德情感的支持便不会产生自觉自愿的坚定的道德行为”{27}。

  刑法体现伦理性的价值与伦理道德本身的价值当然不是一回事,但也不是互不相干的话题。如前所述,刑法以公平正义、自由、秩序、人道、谦抑、宽严相济等为自己的伦理价值,真正伦理性或者说与这些伦理价值符合程度高的刑法,其本身的价值也就与其伦理性的价值同步。在行为事实对道德主体的效用这层意思上讲,刑法体现伦理性的价值也就是它对道德客体和道德主体欲望、利益和需要的满足程度。细细说来,公平正义、自由、秩序、人道、谦抑、宽严相济等价值都有手段性特点,而和谐才是人类社会的目标性价值。刑法体现伦理性的最大价值就是促进社会和谐。这是伦理刑法化与刑法体现伦理性的交叉点。刑法惩罚犯罪,保障公民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恢复社会正义,改造犯罪人的种种努力,最终目标是维护社会和谐。伦理刑法化也好,刑法伦理性也罢,都不过是刑法达到最终目标的一种途径而已。不过,认识刑法伦理性与伦理刑法化的这个交叉点很重要,因为它是二者关系的临界点,是刑法伦理性应当把握的尺度。超过这个临界点,刑法对伦理性的体现可能走向刑法伦理化,可能会使刑法完全进入伦理道德领域,刑法被伦理道德所取代,或者说刑法(公权力的标志性符号)将会随意进入私权领域,个人与国家、社会与国家、法人与国家和谐的伦理关系将会被打破,公民自由将会失去应有的保障。这种矫枉过正的做法,最终会使刑法伦理性的善良意图变为罪恶。同样,一旦伦理刑法化超出这个临界点,则过犹不及,将会使更多的伦理道德规范上升为刑法,任意对各种私权行为做出评价,犯罪圈同样会不断扩大,公民自由随时可能被牺牲,社会将失去应有的和谐。

刑法伦理性研究(10).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试论国际法视野中的战争赔偿及历史演变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7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