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有效的保障基金筹措机制,确保保障机制正常运行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参保农民本人三方,但国家要明确三方的合理投资分配比例。一是政府要给予政策、资金的扶持,要增加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的投入。当然,政府负担的部分也要区分地区差异,对贫困地区和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的地区,政府负担比例要大一些。此外,政府通过建立二次分配体系,设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税、利息税、个人所得税等,与其他税种一起筹集财政资金,再从财政分配中作出合理的安排。其次,集体负担的部分,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积累,其中一部分积累应当返还到社会保障事业中来。最后,农民个人负担部分,农民也应交纳一定的养老保险和农村统筹部分的社会保障金。缴费标准方法要灵活,可多档次,建立个人账户,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拨缴,并及时转入保障基金营运机构账户统一管理,以保证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3、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农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在我国是新事物。社会保障要明确主管部门,加强政府的调控和监管。在宏观管理上,要实行统一管理和规范,消除“多龙制水”、条块分割的状态,由政府设置权威机构组成社会保障委员会领导管理。在中央层面,可以考虑在国务院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委员会,农村社会保障领导机构作为其下设的一个分支机构,负责编制全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办法,起草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制定农村社会保障规章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经营和发放,策划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在地方层面(尤其是县级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障行政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立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进而形成统一管理、分工协作、有效制衡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在具体执行上,要依靠基层政权组织及群众性管理组织,分级分类负责各地区的具体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执行、监督,努力建成分工协作的社会化、法制化的社会保障网络。
4、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依法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社会保障立法既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法律形式,又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可靠基础和依据。纵观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几乎无一例外地表现为法制健全,立法完备。我国农村传统的和现行的保障方式主要是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的,缺乏法律的刚性规定。为了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必须制定、出台一系列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调节因农村社会保障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依据其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险关系,以救灾和扶贫为重点的社会救济关系,以五保供养和残疾人照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关系,以及以复员军人安置、伤残军人、军烈属为重点的优待抚恤关系。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要充分考虑上述各项原则,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保障项目和标准、保障金筹集和发放、保障金的保值增值和监督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形成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的社会保障运行管理体制,以便于实际操作。(罗 莉)
参考文献:
1、李秋烟.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2005(10).
2、任保平.中国社会保障模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张立荣.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构[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2(5).
4、秦小红.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J].当代财经,2005(9).
5、李鸿敏.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与对策[J].农场经济管理,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