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3)

2025-04-27

  保障农村人口基本生活需求,就是要保障农村人口的生存权利。生存权是指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界定为“基本生活需要”。 生存权是维持农村人口生存的最低要求。由于农村人口众多,一直属于我国最贫困的阶层,满足农村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主要是指农村人口衣,食,住的最低需求,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应有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如果盲目追求农村社会保障向城镇的基本生活水平看齐,必然会因保障项目过多,标准过高而导致效率降低,加重国家财政负担,最终仍旧得不到有效保障。

  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适合共同分担的原则

 社会保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农民在享受社会保障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分担是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尚不发达且城乡差异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政府不可能拿出大量资金来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农村人口如果不尽一定的义务,其权利也就无法保证,农村社会保障本身也难以为继。

  在农村贯彻共同分担的原则,首先要求农民依照法律缴纳一定数量的社会保障费或履行其他方面的义务,这主要体现在农民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按照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适当支持的要求进行筹集。其次,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对社会保障项目实行政府统一管理与农民自我管理相结合,是共同分担原则的另一种表现。由于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繁多,标准不一,有必要由一个权威的,统一的机制来进行宏观管理,否则,可能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部分保障项目可以采取农民参与管理的方式,提高制度建设的民主性。例如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通常以合作医疗的形式进行,是以组织成员的民主管理为基础的管理形式。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

  1、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基本生活,实现覆盖面的最大化。覆盖面的比例越高,社会越稳定,越能保证经济的发展。

  第一,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着手,最易产生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效应,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所有现代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最后一道“安全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护农村人口应享有生存权利的最起码要求,涉及到全体农村人口的利益,最具广泛性。除此以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养老、医疗、灾害救助等社会保障具有部分替代作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包括科学确定保障线标准;正确界定保障对象,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劳动努力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衡量标准。

  第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种基本保险和其他多种补充保险。从我国农村的实际需求与可能出发,当前要重点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配套工程,也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我国要建立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征用土地的失地农民、农转非人口和其他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是解决农民的养老之忧,使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能得到农村人口的支持;二是适应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老龄化问题解决的安全网。我国要在完善现有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探索医疗保险制度模式。我国农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在现阶段应采取循序渐进和差别对待的做法,因地制宜。经济发达地区可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在中等发达地区,实行灵活多样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是解决农村人口因患大病而出现的贫困现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实行医疗救助制度,抓好卫生扶贫和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以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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