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世界各国就将其作为实现政治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器”。我国有9亿农村人口,如果不能有效地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不可能实现。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通过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加大社会保障的密度,深度和广度,维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调节收入分配,缩小城乡、地区、阶层间过大的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
3 、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没有身份歧视,社会流动畅通的开放的社会。一个社会越是开放,越能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社会流动程度越高,各种人才才能人尽其才,使全社会的人力资源得到最佳配置,从而保持社会健康和活力,社会不断进步。
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推进器”,一方面,能为农村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统一的社会保险可以作到“劳动力流到哪里,社会保障跟到哪里”,帮助他们抵御未来生、老、病、死、残等事故风险,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人们也就不怕流动;另一方面,农村劳动者健康就有了一定的保证,劳动者的素质有可能得到提高,从而加快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符合的原则
社会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产生发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和制约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在城乡壁垒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符合一定的原则,区别农村和城市的不同情形对待,而不是片面强调形式平等。
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适合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则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主要指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比如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收入水平与消费方式方面差别很大,因此在保障形式、项目等方面有所区别。在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采取高福利政策或平均主义原则,造成国家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并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应当引起我国的重视。我国农村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也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也应该根据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确定社会保障的内容,标准以及资金筹集方式等,也可以设定动态的社会保障标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适合普遍性和选择性相结合式的原则
普遍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一致实践。因此,我国农村人口作为一个群体享有与城镇人口同等的权益保障要求。在农村人口群体内部,各种社会成员的受保障要求也是同等的,无论是务农的农民还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管是有收入的农民还是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老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是我国政府在保障人权方面的最好说明,一方面,国家既要保证我国公民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国家在确定农民社会保障时,以人人平等为基础。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在农村范围内统一社会保障水平。但同时不应当忽视选择性原则,否则就不利于激励社会成员尽可能地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作贡献,也难以适应农村地区之间发展的差异性。将普遍性和选择性相结合,我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在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保障水平,也意味着在同一地区的不同保障基础上可以采取强制性保障与自愿性保障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农民收入普遍较低,关于社会保障的意识有一定的局限性,强调自愿原则,有利于合理地引导农民积极参加社会保障。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适合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