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开始步入了由供需见面到双向选择的过渡阶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单纯的统一分配制度不能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多方面需求,以往分配制度的不足日益明显。198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其重大举措之一就是提出对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学生,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分配制度。这是对以往毕业生分配制度的突破,为日后进一步深化改革并逐步过渡到“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奠定了基础。[2]此后,国家改变了过去由少数人编制分配计划的办法,采取主管部门和高校上下结合的编制分配计划办法,并在落实计划的办法上,实行“供需见面”,使分配计划尽可能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同时,还在少数学校中进行了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试点工作。1989年3月,国务院转批了原国家教委提出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即“中期改革方案”,这是根据当时改革的条件和环境制定的过渡性方案),明确提出了在过渡阶段实行以学校为主导向社会推荐就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再次明确了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师范学科、艰苦行业和边远地区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大部分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市场,采取“自主择业”的就业方法。[3]1995年,原国家教委出台了《关于1995年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并轨”后所招学生毕业时,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自主择业,在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并在2000年基本实现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4]
2.2.3市场导向的自主择业阶段
在我国逐步实现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这两个根本转变的过程中,高等教育不可避免地被卷入时市场经济的大潮,同参与市场竞争的众多客体发生越来越密切的联系。为了适应这一经济变化,大学生的就业制度也得做出相应的改变,以协调各方面的发展。以2002年为界,我们可将这一阶段的就业政策划分为如下前后两个时期:
(1)以毕业生自主就业为主要特征的自主择业时期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颁布了《面向21世纪教育兴行动计划》。按照这一文件规定,从2000年起,我国要建立比较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并同时取消了向毕业生发放“派遣证”的做法,改为向毕业生发放“就业报到证”。同年6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也指出,我们建立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应当是一个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用人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结束了“计划、分配、派遣”的历史,转向了以市场为其导向。
(2)以毕业生创业为主要特征的自主择业时期
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择业阶段的又一个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就业政策。国办发[[2002]第19号文件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大学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人事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拓宽渠道,制定政策,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遇到的各种问题,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所需的毕业生。要协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手续,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国务院还下发通知,对于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