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国家立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国家立法法的规定,规范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限制律师执业权利,也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除《律师法》和诉讼法之外,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不能创立该类规范。否则,律师权利将被限制,市场经济和司法制度将受到破坏,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将受到严重打击。
总之,关于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的内容既要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又必须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既要规定的尽量完善,使律师在法律服务中有章可循,又不能限制太多,约束律师执业自由。
200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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