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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的三个核心内容就是:案件管理、客户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律师日志登记、日志统计、日志考核制度是法律服务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本文不做详细讨论。
3、始终贯彻先进的管理方法
我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重点研究了国际先进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经验,结合我们法律服务的现状和特色,委托了专业软件工程师,着手开发业务综合管理软件系统。自2002年3月正式运行5年以来,这套管理软件实际应用的效果非常好,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使我们业务软件更加完备和成熟,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管理、客户管理和利益冲突管理问题。十、要坚持统一、规范、严格的业务管理原则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市有四个规模比较大的办公室,案件登记实施统一的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合伙人、承办律师和业务秘书都必须积极地参与。
1、要解决统一立案登记问题
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办公室60多位合伙人每天都有新的法律服务等待签署合同。统一案件登记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一是《法律法》要求的,承办法律服务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中伦金通的合伙人们始终严格地遵守《律师法》的要求,不私下承接法律服务业务,所有的法律服务都在网上统一登记。二是有利于发现利益冲突,避免执业风险。根据我们四年来的案件统计,2003年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901件,2005年签署了977件。
2、要解决主动筛选案件问题
承办专业化法律服务、提升平均案件效益、防范执业风险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之一,我们的管理委员会在案件审核过程中,将发展事务所的核心业务,将承接“三好”业务的理念,始终向全体合伙人灌输和宣传。所谓“三好”业务,就是客户名声好、业务类型好、律师费收入好。主动筛选哪些是应当接受的案件,哪些是不应当受理的案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不是件数越多越好。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决定了我们在某一领域的案件相对较多,在其他领域的法律服务相对较少。根据统计,2003年签署的901件法律服务协议,平均每件案件创收7700元人民币,案件类型有48个;2005年签署的977件中,案件类型有32个,平均每件案件创收16万元人民币。
3、要解决网上最终审批问题。
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事务所哪些案件应当受理,哪些案件不能受理。根据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各办公室统一执行的案件管理规则和公章使用管理办法,通常经过以下四个程序:案件登记、冲突检索、冲突审核和案件审批。
(1)案件登记
由合伙人或合伙人的秘书负责。合伙人或合伙人秘书负责在网络上申请登记新案件,填写的内容有:客户名称(中文、英文的全程)、联系方式、客户联系人,案件名称(通常在承办律师的指导填写,秘书通常不能胜任该项工作),业务分类(大类、细类),添加承办律师(依照案件来源、专业分工、成本核算的原则添加承办律师,包括:案源人、承办合伙人、承办律师),关联方名称(例如:诉讼中的第三人,股权转让中的其他股东,买卖交易中的承运、仓储等关联方),对方当事人(例如:仲裁诉讼中的对方,买卖交易中对方)。在系统内固定的表格里填写完成上述内容后,保存上述内容,系统会自动将全部信息传送到利益冲突检索人员的电脑页面上。
(2)冲突检索
由律师事务所总部的业务主管和图书管理员二人专职负责。利益冲突检索的判断标准应当执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和广州市四个地方律师协会颁布的规则。分三次检索,将潜在的客户名称、关联方名称、对方当事人名称分三次在网络内容进行检索。判断结果,通常会有三个检索结果,一是没有冲突,二是有实质性的冲突、三是有形式上的冲突。核实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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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存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冲突的新案件,检索人员都需要进一步核实,包括:客户名称,核实案件名称,核实承办合伙人,询问承办合伙人当前是否继续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服务已经结束多长时间。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冲突核实结果。
(3)冲突审核和案件审批
由管理委员会负责。浏览检索结果,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在电脑屏幕上可以同时看到新案件的登记数量、利益冲突检索结果。研究冲突性质,个别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检索人员将专门和网上检索结果同时报告管理委员会成员。决定接受或拒绝,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管理委员会委员有权决定拒绝接受委托,新的案件被退回到申请人的电脑页面上。新案件审批通过,对于冲突审核合格的,管理委员会确认并批准接受该项委托,准许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系统自动生成案件编号。盖章要凭编号和签字,业务秘书将法律服务协议文本准备妥当,凭电脑自动生成的案件编号,由部门负责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行政主管看到合同已经取得案件编号,并且签字符合规定的,准予在合同上盖章。只有编号,没有签字;或只有签字,没有编号的,行政主管都不得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十一、客户管理制度要坚持不断优化、综合分类的原则
经过5年来的实际应用,根据我们的资料统计,建立和完善客户信息库非常重要,首先能够让我们迅速的、准确的了解我们的客户都有哪些,截止到2006年6月,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的办公室已经为1961个单位和个人提供过法律服务。第二是能够清楚地知道在哪些案件当中,客户是谁,关联方当事人是谁,争议的对方当事人是谁。第三是能够让任何一位合伙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为哪些客户服务,其他合伙人为哪些客户服务。第四是能够让每位专业律师和业务秘书知道,本部门为某位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数量、业务类型、岂止日期、案件编号、全体承办律师等业务信息。
1、真的是服务的客户越多越好吗?我们能主动淘汰客户吗?
在律师事务所当中,与客户的关系最为重要,因为客户是律师的衣食父母。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市场开拓marketing,即如何发展新客户,如何维系原有客户。第二方面是与客户之间业务上的沟通。不断努力开拓市场、开发新的客户是事务所和合伙人的主要工作之一。但是,更重要的是淘汰那些不合格的客户,挖掘老客户的潜力,注意与有价值的客户维系长远的关系。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每人都有开拓市场成功的经验,每位合伙人的客户特点都各不相同。但是,事务所总的发展趋势是不断地筛选旧客户,主动淘汰不合格的客户。我们总结以往的经验得知,客户集中在某个行业,数量越多,利益冲突越多,执业风险也不可避免,与创收数量没有直接关系,与提高服务质量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不是客户越多越好,我们要主动筛选和淘汰哪些不合格的客户。
2、督促律师日常工作,完善与客户良好沟通的有效机制
在实施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之前,合伙人经常督促律师撰写工作汇报、阶段小结和专项报告。通常情况下,加大了承办律师的工作强度。律师业务日志系统是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办律师每天都需要在网络系统当中撰写自己的工作日志。如果,承办律师一年之内撰写的工作日志,不能达到1500小时的,年终考核是不合格的,没有年终奖金。
为了减轻承办律师的工作负担,客观地记载每月、每周、每天、每个时间段,业务律师为客户具体的工作内容。律师需要依照事务所的统一要求,无论是在办公室内工作,还是在客户的现场工作,还是在外地出差办公,都可以利用国际互联网络,随时随地的将自己的工程内容准确、客观和全面地填写在客户工作日志当中。
律师在与客户打交道时,明白自己是为客户服务的角色是很重要的。在客户对律师工作的及时性和专业性抱怨和指责的时候,律师应当能够及时地、诚实地撰写工作报告和提交小时帐单,告诉客户最近一个月、最近一周,我的法律服务内容是什么,我的小时帐单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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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这么做,既是对合伙人负责,也是为客户负责。
3、有利于防范律师流动引发的风险
人们常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律师职业由于其特有的独立性、专业性的特点,导致了执业律师流动性比较频繁的特征。承办律师离职,他曾经为客户提供过哪些法律服务,如果没有业务日志的记载,接替的律师几乎不能与客户有有很好的业务衔接。事务所也会因律师离职,受到客户的职责和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每个大型律师事务所在每年3月或12月,都会有小型的律师团队随主管合伙人的离职而集体离职。他们的客户是否可以带走呢?这通常是律师事务所和小团队共同关心的问题。最终,客户有选择权,要么选择律师事务所,要么选择跟随小团队,要么选择其他律师事务所。但是,律师事务所可以做的工作之一,就是通知相关客户,某合伙人已经离职,客户可以选择,原承办的法律服务风险责任于客户选择的结果随之转移。
例如:2006年6月1日,某合伙人正式离职,客户选择跟随该合伙人,与中伦金通终止委托代理协议,与合伙人所在的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6月1日之后,该合伙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责任,应当由新的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承担。
利益冲突管理是一件日常工作,涉及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管合伙人、承办律师、业务秘书、检索员等多方人员,工作责任重大,检索人员不能马虎、懈怠,必须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十二、完善我国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制度,既要维护国际经济交流,保障司法活动的正当程序,又要发挥律师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不是简单的限制和制止,而是因势利导、相互促进。
1、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中国的律师制度在律师的执业权利及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等基本内容上都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的律师制度起步晚,自1979年恢复以来,不国20年的历史,从业人数11万人左右,在中国的审判、仲裁、检察、立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中,属于弱势群体。与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制度相比,与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的律师制度相比,在管理制度、执业标准和风险防范规则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2、与我国律师业的发展现状相适应的原则。尽管我国律师业发展较快,但却存在地区发展差距大的现状,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律师业的发展还远远不能同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因此,目前建立此项制度要着眼于促进我国律师业发展,既要重视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律师业发展的现状,做到相关规范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考虑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