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一坡三挡”是否灵活、可靠。
8、轨道是否平、直,坡度是否一致,声光、信号是否齐全、灵敏。
9、绞车司机有无违章操作、离岗、脱岗、睡觉等。
三、通风、瓦斯
1、瓦斯牌板是否齐备,记录是否齐全,记录数据是否真实。
2、是否认真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瓦斯小票是否真实,按时上报。
3、风筒是否吊挂平、直、接头是否严密,破洞是否及时补上。
4、瓦斯员是否坚守岗位,有无脱岗、离岗睡觉等现象。
5、密闭是否合符规程规定,有无漏风现象。
6、工作面有无窜风,风量是否符合规定,风机是否吸循环风等。
四、排水
1、运输巷内有无积水、积水是否超过规定。
2、涌水量增大时,排水能力是否能满足需要。
3、排水管路是否漏水、挡道影响提升运输。
4、水仓是否满足涌水量需要,淤泥是否及时清除。
五、采掘工作面
1、掘进、支护是否按作业规程执行。
2、装药、连线、放炮是否按作业规程规定。
3、巷道是否按设计施工,如巷道宽度、高度、坡度等
4、永久支护的栅子,如高、宽、亲口、棚梁位置,前倾后抑、扎角等,是否合符设计。
5、采用支护是否超过最大控顶距,顶柱是否垂直顶板,是否有力、可靠。
6、有无提前回柱,先回后打等。
7、采面上、下出口是否够宽、够高,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8、超前支护是否合符设计要求。
9、风筒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是否合符规程规定。
10、临时支护是否齐全、可靠。
11、滑槽安装是否一致,接头是否安全、可靠。
12、运输巷有无垮帮、冒顶、折梁、断柱。
13、采掘工执行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情况,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行人的矿井井口设检身房,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井口检身工作。
二、检身员应该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责任心强,有一定井下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三、所有入井人员在入井时应无条件接受井口检身员检查。
四、井口检身员的工作职责
1、每班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搜身和观察,检查其是否带烟火、喝酒或精神不振者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检身员有权阻止喝酒精神不振者入井。
2、检身员必须检查下井人员是否佩戴好矿灯、安全帽、工作服是否整齐。
3、作好入、出井人员登记,每班入、出井人数登记后应与考勤表进行核对,出现不符,必须查明情况。
4、检身员要高度负责,对所有入井人员不准空检、漏检。
5、检身员检身时必须一事同仁,不分层次级别,做到认事不认人,只要入井,必须搜身。
五、入井人员要配合、支持检身员的工作,不得无故刁难和无故不接搜身。
入井检身制度
1、当班安全员及大班长上班前必须在井口做好入井检查工作,做好入井登记,严格执行出井人数的清点工作。
2、上层主管领导、矿山管理人员及职工,严禁带易燃物品下井,入井前严禁喝酒,严禁带火机、火柴、烟草和点火物下井,下井前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配戴矿灯整齐可下井,否则,不准下井,违章同时处予罚款5—10元。
3、未经培训的职工和非生产人员不准下井。
4、不严格执行以上条款下井者,罚款10—60元。
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使用的机电设备必须制定专人管理、维修和保养。
2、电气设备必须制定专人管理、维护和保养。
3、每班使用前,必须由维修人员检查后,方可开启操作。
4、电气设备必须保持清洁,每班对失焊进行检查一遍。
5、电气设备不合格或磨损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零件。
6、减速箱必须定期注油,机械设备严禁带病运行。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管理及发放人员,应严格领退制度,发放退回数量应严格清点,领出数量不得送人、私藏、出售。不经矿山主要领导的同意,严禁随意借出,如生产外流,出现一切问题,全属本人负责,如发现私藏、出售、乱送人,罚款500—1000元,并开除工作,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治安部门处理。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2、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3、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及处理。
4、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1、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且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的能力。
2、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3、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4、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巷道维修制度
为确保运输大巷、辅助回风巷及总回风巷不影响运输、通风及行人的安全,对其部分巷道需进行维修,为保证施工安全,特编制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