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四、加强国有公司运营经费监管
各国有公司要严格按核定下达的经费预算总额和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超额开支其他工资性和福利性支出。县国资办要会同各主管局切实加强对国有公司的监管,并将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对国有公司绩效考核的内容;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对各国有公司的监管;各公司要本着量力而行,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自觉加强财务的管理,加大经营成本控制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和对员工的绩效考核办法,在促进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用好国有资金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公司,各公司下属子公司由公司汇总后,一并核定。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按标准下达预算后,公司内部分配方案由公司自行确定,报县国资办、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