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学校也可将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中校长职权、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和教师(职工)的权利与义务诸条合并,并加上《教育法》第28、29条中的学校的权利、义务相关内容,单列为“学校及其教育过程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章,按学校、校长、教师、学生顺序排列,置于本章之前。第五章、第六章中的其它项目,可分别归入“治理结构”与“教育教学管理”两章中。)
第十一条 【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新疆的学校应在此阐述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体制内涵,明确党支部在学校的地位及作用、权限。)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说明:学校可根据校情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具体写为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或中国共产党总支部委员会,将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