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职能部门的设置及名称应依据各地编制部门的规定,一般为一室三处,在此前提下,实施集团化办学的单法人多校区学校可根据校情以扁平化管理改革成果充实本条,体现校本特色,如:实行以副校长校区负责制为核心的线块结合一体化管理;围绕执行系统、考核系统和评估系统等组织架构建设创设各类中心;等等。)
第十六条 【其他常设机构】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说明:校务委员会作为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务委员会一般以校长为主任,委员人选通常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至中层干部组成,人数为单数。重大事项决策时也可召集由普通教师代表、校级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在进行现代学校制度探索的部分地区与学校,其委员人选直接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社会)代表、学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