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及其内文字为条标,“说明”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两者仅作学校制(修)订章程过程中提示用,正式成文时应予删除。正文中列举上位法或依据应写全称,下位的校内规章制度名称一般不以书名号写出。
五、章程标题为二号宋体字,各章标题为三号宋体字,各条序号为三号黑体字,正文为三号仿宋体字。
六、在集团化办学进程中,发展为两个以上校区的单法人教育集团,应及时修订学校章程;两个以上法人组成教育集团,应另行制订集团章程,规约各方关系与运作规则。
七、被确定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单位(建立理事会)的学校可将本样本内容充实到《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之中,充分体现学校特色。
(学校全称)章程
(X年X月X日经第 届第 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X年X月X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X年X月X日经 教育局同意备案,自X年X月X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