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4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条文说明】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但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宣贯教材】 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本条规定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一般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以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合同协议书签订时合同价格的唯一载体,在合同协议书签订时,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内容被赋予合同约束力。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则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因此,本规范仅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并不排斥总价合同。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实践中,对此如何具体界定还需作出规定,如有的省就规定工期半年以内,工程施工合同总价200万元以内,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完备的工程施工发、承包可以采用总价合同。
4.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规范执行。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和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送审稿】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有关工程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并认真履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引起争议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