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4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送审稿】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确定。
不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在承包人编制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 约定的时限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3 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 约定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何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招标合同工程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招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限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日起30天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一条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