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4) 4.4条-工程合同(2)

2025-06-30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4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款“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的规定,本条二款规定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在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鉴于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图预算有时也有设计人编制,因此,本规范将其修改为“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不在于施工图预算由谁编制,当然,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形式可以通过施工图预算。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送审稿】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条文说明】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宣贯教材】 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

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但有的时候,招标文件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会不一致,因此,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与投标人的中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因此,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又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招标人如与投标人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还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下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送审稿】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合同工期较短且投标(或签订合同)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备的,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或功能、结构特殊的工程,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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