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司法行政(5)

2025-08-28

法律渠道一无所知、一知半解甚至是存在偏见,如不知道有哪些正当、合法的维权渠道可供选择,该怎么走或者认为自己无权无势,处于弱势地位,必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他们在开展宣传教育的时候应当适当普及如何提请仲裁、申请起诉,如何提供证据,有关程序如何进行等“程序法”方面的知识等。针对群体性事件的法制宣传,还应该加大对我国在群体性事件方面主要涉及《宪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臵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让群众明白权利的救济渠道是畅通的、透明的、公平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都应当被规范到法治的轨道来依法、公正、公平地解决。除了内容的针对性外,还应对特定群体、特殊对象在群体性事件多发的特定时期加强宣传教育。如处于困难、弱势地位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往往法律意识不强,且具有喜欢从众、易受鼓动、容易冲动的心理特征,往往成为上访活动中的“主力军”。对他们开展普法教育,就是要帮助他们分清合法与非法的行为界限,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明白依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其次,要在法制宣传的有效性上下功夫。目前,开展日常的普法宣传大多采用悬挂横幅标语、在固定宣传栏刊发板报等传统形式。在工作实践中,他们发现这种普法宣传方式虽然很有必要,但仅仅将其做为法制宣传的主要方式还远远不够。大多数年轻人、上班族对历年来这种老一套的宣传不太感兴趣,只是随意地看看宣传板报、索要几份宣传资料,工作忙碌的甚至连宣传版报都难得一看,因此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就只能停留在标语性、标题式的认识层面上,宣传效果大打折扣。法制宣传要避免流于形式,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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