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山东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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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测的氧含量,%; o2
o2——基准氧含量,%。
5.3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5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本标准实施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