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山东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4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4 技术内容 4.1 控制区划分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3个方面因素,将全省划分为三类区域,具体范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1.1核心控制区:指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地区,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核心控制区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中第四时段核心控制区排放限值。
4.1.2重点控制区:指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地区。执行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要求时,地方政府可以依据居民区所需的环境质量倒推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1.3一般控制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地区,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4.2 排放限值
4.2.1 2013年 月 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执行省(第一时段、第二时段)及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4.2.2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不分区域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 4.2.3 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按照所在区域分别执行表2中“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排放限值,部分行业(或工段)还应按所在区域分别达到表3中相应的排放限值。 4.2.4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在区域应分别执行表2中“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排放限值,部分行业(或工段)还应按所在区域从严执行表3中相应的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