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山东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前 言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x月x日批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国家、省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部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