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每月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惩情况;
五、公示要求
1、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点次。
2、公示工作必须由矿安监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与调度室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核对,经矿部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室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进行填写;群监站负责及时对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
六、本制度从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本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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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下井带班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根据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们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奖惩制度
一、 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工程师等矿级管理人员属于下井带班管理人员,每月由矿长按实际情况分解带班下井计划,其中,法人代表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5次;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8次,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0次;,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不得少于20次,保证每班干部至少有一名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与工人同上同下,各带班干部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 对下井带班人员在月底考勤表发放下井津贴补助,按每天60元进行补助,并根据工作成绩在年底给予奖励。
三、 凡下井带班人员当班问题未作处理的或擅自脱岗者,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四、 下井带班领导必须及时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未填写或作假的一次罚款500元。
五、 在带班下井期间发生事故的每发生一起轻伤扣每月工资额的10%;每发生一起重伤扣当月工资额20%;累计处罚,发生死亡事故的,除接受年度工资总额20%的处罚外,另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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