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记录簿上;接班带班领导对上一班存在的安全隐患首先进行检查和整改,在安全的状态下,才能组织生产。
六、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领导不到交班领导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七、建立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在班前会议室设立矿领导带班下井信息栏,公示内容包括领导干部职务、带班路线、注意事项等,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八、实行严格的带班下井处罚制度,对未做到现场交接班的或现场交接班记录未签字的,进行相应处罚。
本制度从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本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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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1、矿在调度室建立管理人员下井写实记录本和下井考勤记录。下井记录本的内容为:下井人员姓名、班次、入井升井时间、井下行走路线、发现的问题情况和隐患、问题和隐患的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交班情况等。
2、矿级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到调度室认真填写下井记录。其记录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下井升井后要及时填写,严禁超过当天后补填写的。
3、每个下井带班人员,对自己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特别是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要作详细说明,以便备查。
4、领导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反“三违”记录等,由矿安全部每月汇总,井下考勤表由矿部负责。以上记录要装订成册,交矿档案室存档保管、备查,保存期不少一年。
5、调度员考勤弄虚作假的,每人次罚50元;下井人员填写下井记录弄虚作假的,每人次罚款50元;下井档案管理混乱、遗失的,罚款1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
6、本制度从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本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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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的文件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 举报主体
建立有奖举报信息平台,畅通信息渠道。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均有权向安全监察部门举报和报告。
二、举报客体
煤矿生产过程中,与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相关的重大违章、违规、违法行为。
三、举报内容
(1)入井带班领导违章指挥的; (2)隐瞒事故的;
(3)未严格执行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的;
(4)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制职工作业的; (5)员工有“三违”行为而不制止的;
(6)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处理的;
(7)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8)生产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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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10)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四、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给予严厉处分。
六、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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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公示,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
在矿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臵设立公示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臵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臵放,位臵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二、公示对象
矿长、主管安全、生产、机电和技术管理及其他矿级副职等矿井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三、公示范围
上级主管部门、在矿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 四、公示内容
1、矿井制订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包括下井班数和点次; 2、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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