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文中常见问题(3)

2025-04-29

号错乱。另一类是表示数量的数字,在各类统计报表的报告公文中常常用到,这类数字的校对,其一,要十分注意数字的绝对准确;其二,遇到数字抬头时,应予以修改,使其处于一行。

(三)公文印发日期与制文日期的校对(年初岁末尤要注意) 一般来说,印发日期应在制发日期之后,制文日期应是领导签发日期或会议通过日期。约定俗成的写法是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如“1998年12月29日印发”,制文日期应用汉字如“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因此,校对时,一要十分注意日期本身的准确性及书写的正确性、规范性,并且“年”、“月”、“日”必不可少;二要看领导签发日期或会议通过日期是否一致;三要看落款日期(即制文日期)和印发日期先后是否一致。

(四)人名、地名 、机关机构名称、特殊名称等专有名称或名词的校对

人名、地名 、机关机构名称、特殊名称等专有名称或名词在一般的公文中是经常被用到的。如单位、部门领导的姓名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党的十五大”、“江泽民总书记”、“邓小平理论伟大旗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由于这类名词或名称的专有性和特殊性,所以不允许出现丝毫差错。一旦出现错误,就会严重破坏公文的权威性、严肃性。因此,对于这类特殊名词或者名称应给予特殊的“敏感”和重视。

(五)个别重要字词句的校对

有些字词句是“差之毫厘,谬之千里”的。有一篇公文原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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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却写成“坚定不够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校对容易疏忽,一字之差,意思却截然相反。还有,把“务必”写成“勿必”、“倍受亲睐”写成“备受亲睐”、“切忌”写成“切记”、“竞争”写成“竟争”的,不胜枚举。我们在座的可能70、80后的居多,习惯用拼音的人要注意同音字错误,习惯用五笔的人要注意形近字错误。对于这类不起眼的“小”问题,千万不可小觑,一定要慎之又慎。

(六)标点符号的校对

标点符号也是公文中容易忽略的,所以在付印前一定要校对标点符号用法是否规范。有将间隔号“〃”写为点号 “.” 的,如“ 96 〃8洪水”写为“ 96 .8洪水”,“山东省志〃黄河志”写为“山东省志.黄河志”。还有的连接号使用不规范,如“ 2002 年 2 月 2-6 日”,使用连接号,应占一字的位臵,并上下居中。(在后面专门就标点用法作详解)

四、公文中标点符号的用法 (一)标题中标点符号的用法

公文的标题,即一级标题的末尾,一般不加标点符号。公文内部的标题,即二、三级标题的末尾,如果是居中标题,一般也不加标点符号;如果是缩两格标题,并且标有序号(如1.2.3.,第一,第二,第三,),可以加句号。公文内部的段首题,即用公文自然段落的第一个句子所作的标题,其末尾可以加句号;如果不加句号,可以在段首题与其后的公文内容之间空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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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的内部,除用书名号和引号外,尽量不用标点符号。例如: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一件公文的标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在“加强民主法制”和“维护安定团结”之后,没有用顿号。

公文标题中含有两个以上标题时,一般只用两个书名号。从外到内,第一个用双书名号,第二个用单书名号,第三个以后可不再用书名号。例如: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的通知》的意见。这个公文标题内含有3个标题,即: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的通知、《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只用两个书名号。

在公文正文中出现的公文名称,如果使用全称,应加书名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如果使用简称可不加书名号。例如:宪法。如果是草案,使用全称时,应将“草案”二字用括号括起,臵于公文名称之后、书名号之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使用简称时,不加书名号和括号,例如:公司法草案。有时由于公文正文中出现的公文名称较长,而将制定机关在公文名称中略去(公文制定机关可以从公文中得知),这时,公文名称也应加书名号。例如:《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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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这个公文名称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被省略了。

公文标题的内部,也有用逗号的,并在标题末尾用问号等。例如,毛泽东一篇文章的标题:《“友谊”,还是侵略?》在人民代表大会公文中,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

(二)呼语中标点符号的用法

讲话稿、报告稿等公文中,一般都使用呼语,例如:“各位代表”、“同志们”。在讲话稿、报告稿中第一次出现的呼语,要顶格写,末尾一般加冒号,有时也可以加叹号。第二次以后出现的呼语,要缩两格写,末尾可以用冒号,也可以用叹号。在段首的呼语,可以用冒号,可以用逗号,也可以用叹号。较长的呼语,末尾一般用冒号,内部用顿号或逗号。例如:①“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②彭真在日本国会演说的呼语:“尊敬的坂田道太议长阁下,尊敬的木村睦男议长阁下,尊敬的议员先生们,朋友们:”。

(三)主送机关中标点符号的用法

公文一般都有主送机关。公文主送机关的末尾用冒号。涉及多个主送机关,其内部用顿号将其隔开。例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如果涉及不同的机关,而同一类机关又分为两个以上的机关,可分别用逗号、顿号将其隔开。例如:“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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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法工委:”。

(四)结构层次序数中标点符号的用法

第一层“一、二、三……”,用顿号;第二层“(一)、(二)、(三)……”,用括号;第三层“1、2、3……”,用实心小圆点,例如:“1.”、“2.”、“3.”;第四层为“(1)、(2)、(3)、”,用括号。在使用括号的层次序数,括号外不再加其他标点符号。

用“首先”、“其次”、“再次”表示顺序时,在“首先”、“其次”、“再次”之后分别用逗号。用“第一”、“第二”、“第三”表示顺序时,在“第一”、“第二”、“第三”之后分别用逗号。用“一是”、“二是”、“三是”表示顺序时,可在“一是”、“二是”、“三是”之后分别用逗号。也可以不用标点符号,直接连接下文。用“甲”、“乙”、“丙”、“丁”表示顺序时,在“甲”、“乙”、“丙”、“丁”之后分别用顿号。在“一方面”、“另一方面”之后,可以分别用逗号,也可以不用标点符号,直接连接下文。

(五)句号的特殊用法

1.在一些公文的开头语和其他段落的最后用以提起下文的一句末尾,过去常用冒号,现在可以用句号。例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个制度本身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后工作中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报告)

2.在一个使用分号的句子内部,不可以用句号。如果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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