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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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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A.举证期限一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请起,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期限的知识。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故选项A为错误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本题中只有选项C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答案】:C
28.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交,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诉讼标的的知识。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民事上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判,民事法律关系即成为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确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关系就是诉讼标的。 本题中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5个月的房租未交,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房租,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房屋租赁关系。故本题中选项A、B、D所述均不是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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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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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一定顺序清偿。下列哪一清偿顺序是正确的?
A.①破产债权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①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②破产债权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④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 D.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由此规定可以直接判断出选项D为正确【答案】。 【答案】:D
30.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认定的知识。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其中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机关,在诉讼中担负着组织、主持、指挥诉讼进程,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并决定各种程序事项的职责。整个诉讼法律关系都是由法院为一方,一切诉讼参与人各为另一方而形成的。因此法院是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并且是起主导作用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故本题中选项A、B、C均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31—80题,每题1分,共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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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刘某只能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
B.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
C.刘某无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因为张家未实际受益 D.刘某为此垫付的650元及其损失的利息由双方分摊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学中关于无因管理的知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人称为本人,因本人从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中受到利益,又称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就产生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成立的条件包括:(1)须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须为他人管理事务;(3)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题中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刘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其与张家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故本题中只有选项B为正确判断。 【答案】:ACD
32.某甲将私房三间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某甲又与某丙签定了私房三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 B.某甲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 C.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
D.如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决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租赁合同的知识。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选项B、C为正确论述,而选项A为错误论述。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选项D为错误论述。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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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解析】:本题考查监护人、合同适用范围等知识。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故选项A为正确表述。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选项B为错误说法。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而选项D为错误表述。
【答案】:AC
34.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带几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两者区别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 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
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换 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 【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瑕疵的知识。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的瑕疵。产品瑕疵的民事责任,通常简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销售的产品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保证其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即出卖人要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确定物的瑕疵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出卖人负担瑕疵责任,可以无偿更换、修理等方式补正履行,或减少价金;在标的物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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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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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各种合同概念的知识。
解答本题最关键之处是掌握各个合同的概念。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须给予他方相应的利益才能取得自己的利益的合同。也就是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偿付代价。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予他方利益而自己并不取得相应利益的合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不需要偿付任何代价。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仓储保管、加工承揽等;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借用等;有些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委托、保管等。
本题四个选项中,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或者无偿地为寄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应寄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协议。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协议。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货币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间返还同种类数额货币的合同,也称借贷合同。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互易合同也称以物易物,是指双方当事人以非货币的财物相互交换的协议,即当事人一方以一定的财物交付对方所有为条件,取得对方一定财物的协议。故互易合同只能为有偿合同,由此可以排除选项D。
【答案】:ABC
36.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效力的知识。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合同。赠与财产应为赠与人合法所有,并为法律允许其处分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货币、有价证券及财产权。赠与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变动方式转移。赠与人为了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而将财产赠与他人的,虽已交付,当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时,亦应认定赠与无效。
本题中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从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本身来说,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但孩子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行使撤销权后,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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