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3)

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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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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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学关于无因管理的知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是:(1)须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须为他人管理事务;(3)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管理人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受益人有偿还该费用的义务。 本题中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的行为,即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在抢救过程中致乙丢失手机一部,甲作为受益人应赔偿损失并应自己承担抢救过程中致面部受伤的后果。 【答案】:D

19.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持票人持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解析】:本题考查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汇票背书转让的知识。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依据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此处的保证责任就是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只得向其前手追索,也就意味着书写“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免除了其后手的追索权,其债务的范围就只限于对其后手一个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依据上述规定,本题中选项A的错误在于如果持票人持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应为有效。选项C的错误在于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作为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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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应对其后手即现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的表述与法律条文规定相反,为错误说法。(学法 网 www.xuefa.com 网上收集整理) 【答案】:B 

20.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法规定的有关保险合同的知识。

解答本题首先应弄清保险合同涉及的几个概念。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又称保户,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根据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题中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甲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在甲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金全部支付给甲指定的受益人,即甲的妻子。 【答案】:D

21.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管辖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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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八条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即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故应由王坚被监禁地C市丁区人民法院管辖。

从司法考试的命题趋向看,对民事诉讼法部分的考查与对刑事诉讼法的考查方式类似,即重点考查考生对诉讼法条文的掌握运用程度。既然程序法试题中基本上没有理论性的题目,大多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那么在复习时就不需要过多地钻研理论问题,只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熟练掌握法律条文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从往年的考试结果看,只要对条文记的牢固,一般在诉讼法部分不会丢太多的分数。也就是说,这是考生易得分之处。 【答案】:D

22.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林坷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坷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

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本案原告是林坷,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

D.本案原告是林坷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周童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诉讼参与人地位认定的知识。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由于自己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执,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从而导致诉讼程序开始的人。被告是指原告声称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参加到原告或被告一方,其所以参加诉讼,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中实质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时起,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都力图说明自己是正确的,并通过说明自己的正确来证实所参加一方当事人的正确,因此他与所参加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本题中周童、林晨均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其参加诉讼只能由其监护人即周志伟、林坷代为诉讼。即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坷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故选项B、C、D应予排除。 【答案】:A

2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学法网 www.xuefa.com 网上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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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

B.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邹某12岁时与邻居陆某当时13岁玩耍,被陆某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D.赵永顺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法院受案范围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七)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故选项D所述法院不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限制。选项A所述应当受理的原因是同年六月是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而不是原告又起诉离婚。(学 法网 www.xuefa.com 网上收集整理)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故选项B所述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选项C所述法院应当先受理。 【答案】:D

24.陈国忠在安定庄有五间瓦房,陈国忠的儿子陈良在外地工作,1998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五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治一家暂住。1999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立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过程中,陈治提出反诉,要求陈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金;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陈治的反诉? 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 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起诉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二审程序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依据该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选项A、B、C应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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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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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张文有一名表。某日,张文的好友李进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出价三万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三次将钱在两个月内付清。两个月后,李进只付了一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A.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

B.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

C.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D.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特别程序的知识。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本题中李进的父母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上述规定,对李进父母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答案】:C

26.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处“应当”即为“必须”,故选项D为正确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二款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企业法人还债程序。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故选项B为错误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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