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帽 Safety helmet
为保护施工现场养护作业人员安全、具有规定防护功能的工作帽。 3.1.23
高处作业安全带 Safety belt for high operation
为确保施工现场高处养护作业人员安全、具有规定保护和安全功能的作业带。 3.1.24
防滑鞋 Antiskid shoes
为确保施工现场高处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具有防滑功能的工作鞋。 3.2 符号
S — 警告区长度;
Ls — 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长度; Lj — 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长度; Lx — 下游过渡区长度; H — 缓冲区长度; G — 工作区长度; Z — 终止区长度; V — 行驶车速;
4 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养护施工企业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养护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养护作业。
4.1.2 养护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养护作业规程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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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养护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
4.1.3 养护作业人员应遵守各项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养护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4.1.4 进行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防护服;进行高处养护作业时,还应穿着防滑鞋和穿戴高处作业安全带,严禁穿拖鞋或硬底鞋进入高处养护作业现场。使用的安全帽应符合 GB 2811 的有关规定,防护服应符合GB/T 20097 的有关规定,高处作业安全带应符合CNS 7534 的有关规定。
4.1.5 在实施路面养护作业中,应遵守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标准、规程的安全规定。
4.1.6 施工企业进行养护施工前,应凭养护工程中标书或合同复印件、工程开工报告等资料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办理好相关手续以后方可进场。 4.2 养护作业组织设计
4.2.1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交通、公安部门批准,在施工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4.2.2 遇有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或者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发布相关信息。
4.2.3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施工单位在养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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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及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送高速公路交巡警机构审批和路政管理部门备案。
4.2.4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部门,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养护路段的施工安全组织管理、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的现场放置和维护,并协助交巡警和路政管理人员进行道路交通的分流。
4.2.5 路面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未完成养护作业之前,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养护作业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4.2.6 养护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任务并结合养护作业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养护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加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养护施工单位可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危险性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
⑴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⑵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⑶ 桩基础、挡墙基础;
⑷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⑸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等; ⑹ 爆破工程;
⑺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⑻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4.2.7 养护施工单位应针对本养护作业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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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内容应符合AQ/T 9002 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业主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施工现场。 4.3 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4.3.1 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4.3.1.1 养护施工单位应将养护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办公区、生活区、大型设备停放区域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4.3.1.2 养护作业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养护作业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4.3.1.3 当养护作业需封闭行驶车道时,应提前向道路使用者提供养护作业的相关信息及高速公路路况信息。
4.3.1.4 养护作业控制区应按国家、交通行业有关标准和本手册的规定设置相应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秩序。 4.3.1.5 当养护作业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复杂时,除设置正常的渠化装置外, 可在养护作业控制区增设其它安全设施和照明装置,增加警告区长度,调整装置间距,以便为车辆驾驶员提供醒目的交通标志和充足的反应时间。
4.3.1.6 在匝道、陡坡、桥梁、隧道等养护作业地段,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靠近河流、湖泊和陡坡处的高速公路应设置护栏和醒目的警告标志。
4.3.1.7 在山体滑坡、塌方等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以防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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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8 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桥梁等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坠落措施,并注意防止危岩、浮石滚落。
4.3.1.9 养护作业时,应用车辆接送作业人员进出养护作业控制区,作业人员不得在控制区外活动,不得将任何物体置于作业区以外。 4.3.1.10 养护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在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与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应及时给予维修或更新。 4.3.2 高处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4.3.2.1 高处养护作业是指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2 米的作业,其分级应符合GB/T 3608 的规定。 4.3.2.2 高处养护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
4.3.2.3 高处养护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
4.3.2.4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4.3.2.5 高处养护作业时可采用安装防护栏或者安全网等防护措施,安全网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规则应符合GB 5725 的规定。在桥梁栏杆外进行养护作业,也可采用挂式吊篮等安全作业设施。
4.3.2.6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养护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及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4.3.2.7 养护作业人员在同一个垂直工作面上下作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否则不允许在同一个垂直工作面的下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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