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园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实施细则
一、监理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金沙江中游河段梨园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
置(以下简称“本项目”)综合监理工作顺利开展,实现移民安置工程综合进度、总体质量和移民投资的有效控制和管理,遵循科学、客观、诚信、服务的原则,制定本监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移民安置工程”为梨园水电站水库淹
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的移民搬迁与生产安置工程,包括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和移民综合监理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有关的其他项目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双甲方”为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和云南
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具体业务领导单位为州(市)移民主管部门。“监理部”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北京公司梨园水电站移民综合监理部;“实施单位”为香格里拉县、玉龙县移民局和受县及县以上移民机构委托的承包单位;“单项工程”为专项工程或移民工程建设中投资额度大于50万元、需要采用招投标确定承建单位的项目工程。
第四条
监理部及监理人员应遵行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独立自主和认真负责、综合协调、严格控制”的原则,根据双甲方的授权,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负责对移民安置实施的综合进度、总体质量和移民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理,评价移民搬迁安置质量及生产生活水平恢复状况,协助双甲方协调和处理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双甲方反映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重要问题,督促实施单位按照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与要求按计划完成梨园水电站各项移民安置工程和补偿费用的兑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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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项目根据合同授权,移民综合监理在进行目标规划
的基础上,通过动态跟踪检查控制的方式,将采取对比分析、报告审核、跟踪调查、综合评价、专家咨询、监理例会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六条
本项目采取综合监理模式,即现场监理人员对涉及区
域征地移民安置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综合监理,监理组织机构如下图。
总监 专家组 常务副总监、副总监 进度控制 质量控制 投资控制 安全控制 合同信息档案管理
二、监理依据
第七条
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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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号,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0、《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年颁布);
11、《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1997年3月26日实施); 12、《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
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1、《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及配套的七个规范;
2、《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3、《防洪标准》(GB50201-94);
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5、《农村电气化标准》(DL407-91);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第九条
相关文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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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发【2006】17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9号);
4、《关于印发〈中小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及竣工验收工作相关管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云移领办【2008】8号);
5、《云南省金沙江中游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云南省局2010年第8期会议纪要);
6、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云南金沙江中游梨园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7、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8、梨园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区的自然、社会、经济基础资料;
9、《云南金沙江中游梨园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招标文件》及其补充说明;
10、《云南金沙江中游梨园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投标文件》;
11、云南省移民开发局资金、档案管理文件;
12、金沙江中游河段梨园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合同;
13、其他现行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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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范围、任务与目标
第十条
监理工作范围
本项目监理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和移民安置区征地影响涉及的农村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专项设施迁改建、移民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以及与移民安置有关的其他工作。按行政区划分,监理工作范围涉及香格里拉县和玉龙县两部分。
第十一条 监理任务
1、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对移民安置进度、资金、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控制。
(1)参与审核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移民安置的检查工作,协调相关各部门关系;
(3)对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综合监理意见,审阅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移民资金使用报表并督促报送州(市)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
(4)监督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检查移民安置有关工程质量;
(5)监督、检查移民搬迁安置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6)对移民安置情况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提出监理意见; (6)监督、检查单项工程监理工作,对没有严格履行单项工程监理合同条款的单项监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撤换建议。
2、对移民安置合同、工作协议和信息档案进行管理。 (1)对上级移民主管部门计划文件的执行,对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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